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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22-08-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住院待遇。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 
  (二)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大病: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证可直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无需转诊手续。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500(含)元之间的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 
  3、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大病门诊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三)“特药补助”待遇。患有HER2阳性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肠道间质瘤的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责任医师审批认定后,按规定使用特药时,可按省统一医保结算价格(低于省统一结算价的按实际价格),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70%的补偿。 
  (四)“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偿项目。 
  1、基本项目是指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2、补充项目是指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但不包括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补偿项目起付标准为25000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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