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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8-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是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正式项目。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常州市司法局严格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22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2份,各类建议意见35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22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并提供邮寄地址、邮箱、传真等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2021年8月16日,组织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了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学校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征求了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2021年8月16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气象专家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就《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气象台站迁移

归纳意见: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建议《办法(草案)》明确遭到严重破坏的气象台站的迁移用地和迁移、建设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上位法已经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办法(草案)》将根据我市气象台站的管理职责明确承担迁移用地和迁移、建设费用的主体。

(二)关于举报制度

归纳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草案)》的举报制度,包括公开举报方式,确定处理时限等。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增加公开举报方式、明确处理期限等内容可以增强可操作性。

(三)关于地方特色

归纳意见:建议《办法(草案)》在根据上位法明确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的同时,针对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设立的区域观测站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要求。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草案)》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具体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气象设施的保护要求。作为服务常州经济发展的区域气象站,国家、省已经有一些标准,下一步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区域观测站的现状,提出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

(四)关于分类保护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设施根据上位法规定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制定了保护措施,建议将保护措施根据一定的标准合并简化。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对各类气象设施的保护要求都有严格的区分,无法合并简化。《办法(草案)》根据上位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予以明确。

(五)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

归纳意见:建议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限高和判定标准,增强指导性。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已经明确了高度的限制要求和计算方法,《办法(草案)》无需再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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