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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美丽乡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常州市美丽乡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资金支出范围

《办法》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美丽乡村建设、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包括经济相对薄弱村)、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

(一)美丽乡村建设。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公共服务提升、乡村文化传承建设补助等。

(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包括经济相对薄弱村)。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投入、支持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茅山老区乡村振兴提升等。

(三)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工作试点等。

(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要用于推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等。

(五)其他与美丽乡村发展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三、《办法》资金管理模式

《办法》资金实行 “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四、《办法》资金分配方式

《办法》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农村基础(如耕地面积、种养殖规模、乡村人口、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扶持导向等为主要因素。实施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其中“先建后补”类项目通过常州市“三农”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管理。其他项目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立项评审,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办法》施行时间及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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