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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可合并计算。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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