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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常行复第015号)

发布日期:2018-03-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钟公(五)行罚决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作出的钟公(五)行罚决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钟楼区环卫处官员挪用公款150万元属事实,申请人没有侮辱、诽谤任何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侮辱、诽谤钟楼区环卫所部分领导完全子虚乌有。申请人系对贪污腐败的举报。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五)行罚决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我所辖区涉嫌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案件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及第二十条之规定,我所依据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17年1月26日,我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在新浪博客上捏造或歪曲事实对钟楼区环卫所负责人进行侮辱诽谤。我所于当日受理案件,民警赶赴辖区XX社区办公室将申请人传唤到我所接受调查,传唤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10时36分至同日16时28分,传唤期间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查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申请人作为“XX博客”的博主在新浪博客发表的多篇文章。当日,我所根据收集的相关证据,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经处罚前告知程序,并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我所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及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以上事实由案件登记表,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新浪博客截图等证据证实,证明我所办案程序合法。三、本案中,申请人多次在新浪博客上发文称“常州市委美女副书记私分贪污102套国有商品房”、“常州市钟楼区环卫处贪官与其主管局的官员上下勾结,把部分车间、仓库等土地卖给开发商,800多万人民币和102套商品房被环卫处的领导侵占了、贪污厕所拆迁补偿款600万”等内容。根据钟楼区纪委信访办公室《关于吴XX等人来信反映钟楼区环卫处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公款等问题的调查报告》,申请人举报的内容钟楼区检察院已经开展了侦查工作,有部分内容经检察院认定系子虚乌有。我所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节作出警告处罚,目的是让申请人认识到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我所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综上,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中共常州市钟楼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作出《关于吴XX等人来信反映钟楼区环卫处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公款等问题的调查报告》,明确钟楼区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原钟楼区环卫处主任王XX、副主任彭XX受贿案期间对环卫处的所有账目都进行了审查,未发现环卫处其他领导贪污的事实;不存在钟楼区检察院干警徇私枉法故意办错案的问题。申请人为新浪博客“XXX的博客”的博主,2014年6月27日申请人在其博客上发表题为《给江苏省常州市委阎立书记的第四十五封》的博文,2014年7月4日申请人在其博客上发表题为《给江苏省常州市委阎立书记的第四十八封信》和《给江苏省常州市委阎立书记的第四十九封信》的博文,2016年12月26日申请人在其博客上发表题为《江苏常州,人民检察官,原来是贪污腐败分子的忠诚走狗。无耻畜生》和《违反了党的纪律,为什么还当没这么回事》的博文,以上文章捏造和歪曲事实,指责原钟楼区环卫处的有关人员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卖地买房送领导;区纪委拒绝查处区检察院渎职,压案不办等。2017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在新浪博客上的违法行为,于当日受案登记。2017年1月26日10时36分至同日16时28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传唤至五星派出所进行了询问查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申请人作为“XXX的博客”的博主在新浪博客发表的多篇文章。同日,申请人根据收集的相关证据,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经处罚前告知程序,并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作出钟公(五)行罚决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钟公(五)行罚决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询问笔录;5、关于吴XX等人来信反映钟楼区环卫处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公款等问题的调查报告;6、五份新浪博客博文截图;7、常住人口信息表。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负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具有治安管理和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关于吴XX等人来信反映钟楼区环卫处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公款等问题的调查报告》、新浪博客博文截图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多次在互联网上捏造和歪曲钟楼区环卫处干部贪污腐败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申请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当。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立案初审,依法传唤申请人进行调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五)行罚决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作出的钟公(五)行罚决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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