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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气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江苏省气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气发〔2018〕45号),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雷电造成的重特大事故,常州市气象局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就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14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气发〔2017〕12号)等文件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上述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常州市气象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了全市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在优化防雷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职能、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防雷重点单位执法检查、防雷技术服务市场监管、规范防雷行政审批行为和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及防雷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还需要细化和加强,需要进一步强化防雷重点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整改防雷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雷灾事故和雷电因素直接造成或者诱发的易燃易爆危化品、人员密集场所和雷电风险高的大型项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常州市气象局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

二、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要点

(一)加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推动各级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城市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气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的许可范围和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对防雷重点单位开展防雷安全执法检查。按照省、市政府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求,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等重点单位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三)加强防雷技术服务市场监管。继续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加大对无资质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防雷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提高雷电预报预警服务能力。气象部门要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优化和升级雷电监测站网,建立完善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临预警业务系统,切实提高雷电预报预警服务能力。

(五)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的防雷安全管理职能,加大地方财政保障力度;强化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等研究;充分发挥防雷协会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的协同管理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强化政治意识、改革意识和安全意识,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推进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不断深入。

(二)加强联合,统筹协调。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加强与发改、财政、安监、审改办、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协调,做细做实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对外联络工作,切实履行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不断优化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良好政策环境。防雷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经营的水平。

(三)扩大宣传,整体推进。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科普宣传周等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学校,通过广场咨询、展板宣传、开放气象科普场馆、微信、微博、电视天气预报、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简报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防雷安全监管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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