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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常行复第009号

发布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第三人:赵某。

申请人严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新公(三)行罚决字〔2019〕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1月21日,本机关依法追加赵某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三)行罚决字〔2019〕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该事件发生在我租住地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花园。我和同事在2019年4月搬到此地,搬来后晚上楼上很吵,导致我和同事没有休息好。后来,我和同事、房东与楼上邻居沟通,但每天噪音没有消减。晚上休息不好影响第二天工作,我在网上买了耳塞,戴耳塞睡觉虽然挡住了噪音,但造成耳朵不适,出现涨耳。然而国庆节之后噪音更严重了,每天早上五点半就被楼上吵醒,带耳塞也没用,找了物业物业也不管,于是自己去找楼上谈。赵某儿子给我开门后,我告诉她儿子声音小点,赵某对我大吼大叫,让我去找物业、找房东。本想通过沟通方式解决问题,如今事情不但没有解决,还被吼了一顿,于是我就在网上买了震楼器。虽然买了震楼器,我没有立即使用,11月11日事发当晚,9点我就睡了,刚睡着就被楼上噪音吵醒,心里很难受,在情急之下我就打开震楼器,数秒钟楼上反应很激烈,砸楼板,大约5分钟我就关了,之后楼上赵某夫妇冲进我房间对我一顿殴打,我后脑勺被赵某丈夫打破,赵某顺手抓起室友放在台上塑料盆朝我砸来,我下意识夺盆,在争夺中我眼镜被他们打掉,看不清楚。后来民警赶到,赵某夫妇竟然殴打了民警,他们做事不计后果,殴打民警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冲进我家殴打我,我还受到新北分局处罚,我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理由如下:一、该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该事件发生是由赵某一家引起的,他们制造噪音影响我休息,他们本该道歉,却找到我家打我;其次,该事件发生在我的租住屋,赵某找到我家来殴打我,我是受害者。这些事实不但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体现,还写到我用一个塑料盆子砸赵某头部。那个塑料盆是赵某用来砸我的,我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和她争夺,至于她头部伤是被塑料盆划到,还是在殴打民警中划到的,有待司法鉴定。各项事实表明我是受害者,处罚决定书认为我殴打他人,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我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只实施了最低限度的自我防卫。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我行政拘留8日及200元罚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三)行罚决字〔2019〕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三井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常州市新北区泰山二村某栋楼下有两三个人打架。三井派出所民警接指令赶至现场,经了解系严某与赵某、刘某等人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严某、刘某甲、赵某三人口头传唤调查。现查明,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严某因邻里纠纷与赵某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严某用塑料盆砸了赵某的头部,致赵某头部受伤。二、我分局认为:违法行为人严某暂住在常州市新北区泰山花园,与2楼居住生活的赵某一家因生活噪音问题发生矛盾多次。2019年11月11日,严某不满楼上噪音采用震楼机器对赵某家予以骚扰,后赵某及家人找严某理论,双方就此事争吵升级为推搡互殴,在此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严某用一黄色塑料盆砸在赵某头部,致使赵某头部受伤流血。严某对于赵某家生活噪音产生可以采用多种途径解决,但其用震楼机器继续制造噪音加剧矛盾升级,且对于赵某家的上门质问没有理性解决问题,直接导致该打架行为产生。严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确系口角纠纷引发推搡后升级所致,但不应作为免责依据,更不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严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另外,我分局已对该案相对方赵某、刘某甲殴打他人及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妨害公务行为报立刑事案件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严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三井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赶至新北区泰山二村现场,经了解严某与刘某甲、刘某、赵某等人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严某、刘某甲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审查,刘某逃跑。同日22时许至次日1时许,民警分三次对严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22时许至次日21时许,民警分三次对刘某甲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讯问笔录。2019年11月12日1时许至3时许,民警分两次对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2019年11月12日1时许至2时许,民警对刘某(第三人丈夫)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讯问笔录。2019年11月12日4时许至5时许,民警对刁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19年11月12日,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人身检查,检查结果为:第三人额头有一处长约3厘米的伤口;申请人颈部右侧有一处抓伤,头部右侧有一处伤口,颈部后侧有一处抓伤,脸部右侧有一处抓伤,背部左侧有一处抓伤。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对打架工具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照片记录。2019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人称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19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新公(三)行罚决字〔2019〕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申请人,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亲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工作记录;4、申请人询问笔录三份、辨认笔录;5、第三人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各一份;6、刘某讯问笔录一份、刘某甲讯问笔录三份;7、刁某询问笔录一份、自我陈述、病历资料;8、申请人、第三人人身检查笔录;9、申请人指认照片;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对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刘某等人的询问、讯问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申请人因生活噪音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就此事争吵升级为推搡互殴,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关于申请人称其是事件受害者,砸向第三人的塑料盆是其从第三人手中夺回,是其出于正当防卫,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询问笔录中陈述:“我用塑料盆砸在那个女的头上,我也用拳头打那个女的,对方女子额头被我用盆砸出血……”,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第三人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进行送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七十八条等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三)行罚决字〔2019〕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新公(三)行罚决字〔2019〕3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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