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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新修订的《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7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保护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绿水青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强调要“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2021年3月1日新施行的《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30条第3款“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9号)基础上修订,对于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定义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上述定义采用参考《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LY/T2738—2016)、《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版)、《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表述。

(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的确定

《办法》增加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的规定。确认为古树名木的,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其保护范围;确认为古树后备资源的,在古树后备资源树冠垂直投影外扩3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后备资源树干外扩9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其保护范围。明确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明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范围。

(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组织鉴定、确认和公布的流程

《办法》明确了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古树后备资源由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

(四)古树名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市现存339株古树名木管理的各种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保护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人。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国有林地等管界内的,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集体林地范围内的,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理责任人;老旧小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居(村)民庭院内的,该居民为管理责任人;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无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地的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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