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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第4期(总第52期) 

发布日期:2008-12-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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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实施考评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下同)应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下同)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下同),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
  (五)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依法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应交税后利润按政府确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申报上缴;在市国资委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后20日内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按一级企业核定的企业净利润一定比例或定额上缴,一次性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并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一级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转让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载明的期限,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已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已改制一级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一级企业所属已改制子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解缴政府非税收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企业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年初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计划,年内按计划拨付;对临时性的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一级企业持有的国有股股权获取的股利、股息支出,需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申报使用项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报告制度。一级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情况。
  第十四条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定期组织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常政发[2008]9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紧迫感
  1.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自觉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增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2.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强化“两个责任”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管理。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被动到主动、由局部到整体、由短期行为到长期效果转变的必要手段和重大措施。
  3.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需要。基层基础是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关键,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基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就是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的网络覆盖到基层一线,安全生产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作业现场,强化基础,管住源头,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约束机制
  1. 建立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要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重点,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政府和社会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并签署承诺书。监管部门要根据承诺的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凡未按承诺内容履行责任的企业,采取“安全警示告知”、“约谈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要求企业加强管理和投入,切实承担责任,把书面的承诺变成实际的行动。对违反法律、拒不履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把“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2.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分厂)、公司(工厂)三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制”、“挂牌整改制”、“责任追究制”。对瞒报安全隐患或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决不姑息养患。要实行市、辖市()、乡镇(街道)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不力“责任倒查”制,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3.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为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颁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报告制度。安监部门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者发现虚提、虚报的,依法予以查处。
  4.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依法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应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由职能部门督促相关行业、企业按规定标准足额存储,全力提高企业防范事故和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5.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把好“设立关”、“设计关”和“验收关”。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不审查通过,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不安全因素。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创新监管模式,不断提升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实际效果
  1. 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本着“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加快推进”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非煤矿山、冶金、建筑、交通运输、机械、电力、建材等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标准,编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手册》,建立健全各行业企业、各环节、各岗位安全工作标准,开展安全评估,规范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授牌表彰,给予适当奖励,并向社会公布。对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企业,择时公布企业名单,挂牌督促整改。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达标工作,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 实施规范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实施危化品生产企业“红、橙、黄”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所有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安全状况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安全生产条件好的企业,重点抓好巩固提高;二级为一般企业,重点抓好提升晋级;三级为较差企业,重点抓好整改落实;四级为未达标企业,要重点抓好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关闭。要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升降级制度,级别低的企业经过整改、重新评估、验收合格后予以升级;级别高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较多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予以降级。要加强零星小企业、租赁企业的评估分类,做到一个不漏,消灭盲区。通过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逐步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
  3. 实施网格化管理。为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无缝隙、全覆盖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在全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各辖市()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块、以部门为条,在乡镇(街道)以村委(社区)为单元的安全监管责任区。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地图,明确标识各安全管理责任区、相关负责人、责任单位和重点监控企业分布等。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网格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综合监督管理。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直至隐患消除,不留“死角”和“盲点”,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的覆盖率和实际效果。
  4. 实施数字化管理。按照“反应迅速、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支撑有力”的建设目标,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四大部分:一是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逐步形成重点监控对象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伤亡事故档案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二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平台。对重点行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逐步完善市、辖市(区)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网络体系。三是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市、辖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间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并实现联网,及时、准确地传送安全生产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保障体系。四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包括应急预案和有关信息,使之成为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支持系统。
  四、健全保障体系,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 建立完善政府及部门责任考核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在全市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辖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考评办法,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力度,并把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作为考核重点,提高考评分值。加大目标管理考核频次,对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每月随机抽查、季度分析点评、年终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点评和年度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2. 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制度落到实处,形成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网络体系。
  3.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体系。一是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要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大局和工作重点,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采取的重大举措、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公开曝光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事故的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开办安全生产宣传栏目,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常识,逐步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范围,纳入干部教育五年培训规划之中,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二是建立安全生产考培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培训、考培分离”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安全生产培训网络。积极探索专业培训与社会化培训相结合、法定职能和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培训体系,落实考培分离,确保培训质量。三是重视安全文化建设。为适应全年百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和全市安全文化建设的需求,按照省、市“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要求,认真抓好以安全法制、安全诚信、安全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文化建设,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智力和人才支撑。
  4. 建立完善多渠道投入的资金保障体系。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政策,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全市各行业要努力弥补安全欠帐,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5.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整合市、辖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尽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完善预案和措施。企业必须加强事故前预警、事故中响应和事故后处置与恢复的能力,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对专项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可靠性,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作用。三是要切实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强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逐步提高应急处置、抢险和救援能力。
                    二○○八年六月十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5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的达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安全培训标准化,推动企业基础工作上台阶,管理水平再提升,本质安全更可靠。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包括责任体系、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基础管理、教育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整改等内容,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 考核实行达标分级。一级达标企业为90分以上(凡“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级达标企业为75分以上不满90分;三级达标企业为60分以上不满75分;未达标企业为有否决项或不满60分。
  第六条 各地要在组织开展达标考核工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凡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企业可视同一级达标企业。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属监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考核。辖市(区)属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具体实施考核。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八条 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必须重新申请考核评定。二、三级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未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因安全生产原因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在原级别上降低一级。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的,一律评为未达标企业。
  第九条 企业达标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一级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由安监部门进行登报公布,其他企业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职能部门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三级达标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达标企业实行挂牌督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工作推动企业深化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将考核定为未达标企业名单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一级达标企业可作为安全生产候选先进企业;二、三级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未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达标考核的推进工作,集中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达标工作培训,广泛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增强达标考核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纳入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年终实行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实施考评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58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现将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实施考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目标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考评,实行安全生产全过程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工作网络和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通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对象
  各辖市(区)政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交巡警支队)、安监局、建设局、农林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考评组织
  市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评内容
  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内容包括日常巡查考评和年终考评两个方面。
  1. 日常巡查考评
  (1)乡镇(街道)巡查内容:乡镇(街道,含开发园区,下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等。
  (2)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巡查内容:以《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为依据,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许可执行情况等。
  2. 年终考评
  (1)各辖市(区)政府和具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部门年终考评内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等情况、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事故处理情况等。
  (2)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年终考评内容:专项监督管理职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等。
  (四)考评方式
  1. 日常巡查考评。日常巡查考评分两组进行,一组对各辖市(区)内企业依据《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进行巡查,计划全年安排10次,每次在各辖市(区)内随机抽取5家企业。另一组对全市所有乡镇(街道)依据《乡镇(街道)日常巡查考评细则》(见附件1)进行巡查,计划每年全部巡查一次。
  每次检查后于当月25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考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点评材料;每季度市安委会组织召开由各辖市(区)分管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综合考评情况点评会,通报季度考评情况,公布考评成绩,分析点评长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2. 年终考评。年终考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年终组织对各辖市(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年终考评细则》(见附件2)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五)计分办法
  各类考评得分均为百分制。年度目标考评总得分100分,年度目标考评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具体计算方法为:
  1. 各辖市(区)年度目标考评得分在年终考评后综合打分。其中:(1)企业日常巡查得分占总分的30%,企业日常巡查得分=[各辖市(区)每月企业巡查平均分(各企业检查总分/检查单位数)/10];(2)乡镇(街道)日常巡查得分占30%,乡镇(街道)日常巡查得分=乡镇(街道)考评总分/乡镇(街道)数;(3)各辖市(区)年终考评得分占40%
  2.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年终考评分即为年度目标考评分。
  四、奖惩措施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辖市(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年度目标考评为合格以上的,按考评等次由市政府对辖市(区)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一定奖励;相关职能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惩处。
  五、保障机制
  1. 加强组织领导。各辖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长效管理考评机制,明确职责,确保长效管理考评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强监管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3. 加大经费投入。市设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专项资金,费用由财政列支,用于对成绩突出的辖市(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奖励。各辖市(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建立奖惩制度,推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
  附件:1.《乡镇(街道)日常巡查考评细则》
     2.《安全生产年终考评细则》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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