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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074号)

发布日期:2019-01-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常环经开行罚字〔2018〕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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