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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121号

发布日期:2021-08-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乔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

申请人乔庆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开车行驶到xx路段停车,当时申请人还在车上,由于没有三分钟停留,交警就拦下处罚,申请人当时就请求立即驶离,但交警不同意申请人离开,在很无奈的情况下,请求政府的宽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事实:2019年11月5日15点45分许,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民警柳某在执勤中发现车辆号牌为苏Dx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xx路至xx路段。由于全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所以该车辆的停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苏Dxxxxx的小型轿车驾驶员乔某当时正在车上休息,执勤民警柳某遂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驾驶人乔某处以100元罚款,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附件4中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记3分。在对当事人乔某依法告知后,执勤民警柳某遂对该违法行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执勤民警柳某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了当事人乔某。二、关于申请人乔某提出的“本人开车行驶到xx路段停车当时人还在车上,由于没有三分钟停留,交警现场拦下处罚,我请求驶离但交警不同意我离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由于路口均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该路段为禁止停车路段,不允许临时停车。申请人乔某驾驶的车辆停放违反了上述规定、已经构成了违法停车行为,并有以下证据及材料证实:1、当天执勤民警现场执法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2、路口禁止停车标志照片(附件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存档联复印件,有当事人乔某签字(附件2)。综上所述,我大队对申请人乔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处理适当。请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对乔某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下午3时45分左右,被申请人民警在现场执勤中发现,申请人驾驶车辆号牌为苏Dxx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xx路段,该路段设有禁停标志,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民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民警未予采纳,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100元罚款,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附件4中第三条第(八)项对申请人记3分。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执勤民警向申请人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2.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3.路口禁止停车标志照片;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中申请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理。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附件4中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根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3分符合上述规定。四、被申请人查明案件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保障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决定载明相关救济权利及途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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