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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62号)

发布日期:2020-04-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18年6月30日,申请人向xx区政法委领导邮寄提交了《关于汤某诈骗案领导督促办案的申请》,要求督促公安机关联合xx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追回申请人被骗钱财,请求将涉及xx银行高级管理层的该经济大案向上级机关及社会作出通报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申请人相关部门履行督促办案情况和向上级机关及社会作出通报情况的政府信息。2019年2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不存在案涉履职信息。申请人认为,xx区政法委对被申请人具有领导和监督管理权,xx区政法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领导被申请人处理或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被申请人具有履行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牵头全区打击和处置金融犯罪、组织协调区域金融风险监管与预警工作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了被申请人没有遵从xx区政法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并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间接促进了金融犯罪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刑事案件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申请人所反映的汤某诈骗案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由作为司法机关的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进行处理,答复人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申请人主观臆断地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干预刑事案件办理的职权,是对法律的无知。二、被申请人从未收到督办申请,不存在不作为。申请人所谓的《关于汤某诈骗案领导督促办案的申请》直接邮寄给了区政法委,并不是被申请人。申请书中要求区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和区人民法院两家单位依法办案,并未涉及被申请人。申请人从未就汤某涉嫌诈骗犯罪案向被申请人提出所谓督办申请,因此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所谓不作为情形。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杨某的关于汤某案有关督办等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府信公答〔2019〕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申请人反映的系刑事案件,应由专门刑事侦查机关办理。被申请人无权干涉司法机关办案,更不存在其所需信息,因此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刑事案件职权,亦未收到过申请人所谓督办申请,对其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申请人向xx区政法委领导提交了《关于汤某诈骗案领导督促办案的申请》,请求xx区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联合xx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追回申请人被骗钱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汤某诈骗案领导督促办案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未曾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申请人将《关于汤某诈骗案领导督促办案的申请》直接提交给了xx区政法委,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该申请材料中也未提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申请人所反映的汤某诈骗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定职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汤某诈骗案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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