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112号
申请人:董某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董某乙。
申请人董某甲不服原金坛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9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追加董某乙为本案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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