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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调整优化新一轮就业援助政策
发布日期:2017-10-13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富民增收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就业富民,结合市“三大一实干”活动要求,常州市人社局切实加强政策调研评估,经过多轮论证,调整优化了新一轮就业援助政策。2017年10月12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风厅召开了常州市新一轮就业援助政策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李庆副局长就相关情况向媒体做了介绍。

近几年来,常州市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多措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取得了明显成效,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以上,每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8000人以上,全市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就业援助政策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和短板,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

这次政策调整总体坚持 “城乡普惠、精准施策”的原则,主要出台四个文件,即《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办法》。这四个文件关联紧密,相辅相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是基础,就业创业社保补贴办法是主体,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是托底,就业困难人员职介补贴办法是辅助,必须综合施策,集成发力。具体如下:

1、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一是政策实现城乡覆盖。新政策突破了城乡户籍限制,将本市农村参加失业保险的大龄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等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是增加再次认定环节。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残疾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可以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是人员认定更加精准。不再将失业人员年龄作为唯一标准,新政明确“大龄失业人员”必须是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2、优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是加大对“4555人员”的扶持力度。在明确用人单位吸纳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3年社保补贴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用人单位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最长可享受5年社保补贴的扶持政策。在明确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可享受3年社保补贴的基础上,新增了初次认定“4555”人员、可享受最长5年社保补贴的扶持政策。

二是提升援助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继续保留现单位缴纳社保费中(按当年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单位负担部分全额补贴政策,并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现补贴60%改为定额补贴。今后将适当控制其增长幅度,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尽可能到单位实现稳定就业,提升就业质量。同时,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过渡的方式,对新政实施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3、加大公益性岗位扶持力度

一是聚焦“4555人员”。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3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吸纳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的,可享受最长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是突出特困群体。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可享受“两项补贴”5年;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每3年需重新认定一次)就业,可持续享受“两项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此两类人群的补贴标准按同期“两项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是提高了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定额(每月300元)改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5%(按此测算,每月661.5元);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要求由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

4、新增了就业困难人员职介补贴政策。为集聚社会各方资源,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新政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公布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每成功推荐一人实现就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0元。

为推动新一轮援助扶持政策顺利落地,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我们将新政生效时间定为2018年1月1日。在文件正式生效前的这几个月,各级人社部门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确保新版就业信息系统明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为新政实施提供信息系统支撑平台;

二是加强宣传,通过政策解读、集中公告、人社基层平台宣传等措施和形式,扩大政策影响力;

三是强化培训,及时举办就业援助新政解读和经办业务培训班,提升政策执行和业务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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