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常州新闻 >> 正文

常州市出台新修订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开着高档车住公租房,申请到房子自己不住却通过中介转租出去挣钱……这些一度在老百姓中引起很大争议的现象,今后有望被严格控制在源头上。
  11月26日上午,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我市出台了新修订的《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为了让确有住房困难的家庭享受到保障,防止有人提供虚假信息钻空子,新办法在申请公租房的资格条件中增加了核查家庭财产这一项,将更具体真实的了解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同时,也明确了会由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进行进一步核准。
  不过,目前家庭财产如何核查的具体细则,房管部门表示正在制定中,会尽快出台。
  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平均数”,也能申请公租房
  据了解,2009年8月,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
  之后,为了在保障对象,申请及退出机制方面有更严格的规范,从2011年7月开始,房管部门着手修订以前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多,终于出台。新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今年12月13日起正式施行。
  与之前的老办法相比,对老百姓来说,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申请的核准方面。
  首先是申请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在老办法中,公租房申请收入标准定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而新办法指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可。
  常州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主任朱玉萍告知说,从80%提高到100%,这就意味着与经适房的申请收入标准一样 。
  以今年为例,去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706元,算出来每月人均收入2808元,按照老办法,公租房申请收入标准为2808乘以80%,取整为2300元/月;经适房则乘以100%,每月标准为2800元。“这样看来,今后公租房申请门槛更低了。”
  民政部门介入,更客观、严格的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
  公租房核查标准更严格,是此次新办法一个最大的亮点。
  新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写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时,家庭财产必须低于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指出,家庭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房管部门完成收入、财产等核查工作后,会将材料再统一转至民政部门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处长王惟佳介绍,以往申请公租房家庭的核查工作主要由房管部门完成,申请家庭递交相关材料后,他们会通过走访单位、社区等来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但难免会有不客观或疏漏的地方。
  “此前对申请家庭的核查,只针对家庭收入,不对家庭财产情况展开调查。有些城市已出现了开着高档车,拥有多处房产却还住上公租房的情况,在市民中议论纷纷,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我们要做的就是严格控制此类情况的发生。现在,民政部门新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今后市民的个人收入,存款、车辆、房产等家庭财产,这个机构会通过对接各个相关单位,有一个更真实、客观、严谨的核查。”
  至于家庭财产要符合什么样的规定标准才能申请公租房,王惟佳表示,具体细则房管部门正在另行制定。“目前,我们了解到,就省内来说,南京、扬州已拿出初步方案,审核的重点会落在车辆、房产等实物财产上,而一些金融财产还是很难审核。”
  违规出租、转租、出售公租房将会被处罚
  今年9月,我市保障房收储管理中心处理了第一例通过房产中介转租公租房赚钱的违规行为,开出首例罚单,保障家庭最终被取消居住资格。
  在此次的新办法中,对违规出租、转租公租房也有了明确规定,并配有相应的处罚条例。
  新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据介绍,如果违反规定,由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增加了不能申请公租房的六种情形。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住房的;
  3.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
  4.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5.在本市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金未满5年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