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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上级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9月30日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并入前用人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仍按原费率缴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费率缴费。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统一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各统筹区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开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定期分析基金运行的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切实为两项保险合并平稳实施夯实基础。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统筹区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加强形势研判,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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