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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90号)

发布日期:2019-12-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胡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被申请人出具的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决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该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认定申请人2019年4月10日晚20点存在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不足。当天晚上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侧翻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虽然当时申请人在车内,但并非坐在驾驶位上,且当时车辆的状态明显为他人驾驶后遗弃在场,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驾驶车辆的行为。本案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驾驶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的。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合法。2019年5月22日,申请人经金坛交警中队传唤至金城交警中队领取了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被申请人在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办案程序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10日20时25分许,申请人持C1证醉酒(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56.3毫克/100毫升)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二、认定具体事实及理由。1、事实方面。2019年4月10日晚,申请人饮用白酒后驾驶其所有的轿车离开,后发生侧翻,并被交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申请人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6.3毫克/100毫升。事后,申请人找李某某请求帮助在公安机关面前做虚假证言,称事发是李某某驾驶车辆所致遭到拒绝,之后,申请人又找到前妻袁某寻求帮助,得到其同意。申请人和袁某于2019年5月3日、5月7日商量袁某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如何作证。袁某于2019年5月7日向我支队提供了虚假的证言称事发当晚,其本人驾驶申请人的轿车出了事故,后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发现。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侦查,于5月9日对申请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16日转取保候审,5月2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尚未判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李某某的证言、袁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故认定其醉酒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认为我支队认定的事实不清这一说法是不存在的。2、程序方面。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5月20日14时许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处罚告知程序,告知笔录中明确阐明了申请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及触犯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救济途径均向申请人予以告知。申请人对处罚告知明确表示“我放弃陈述和申辩”,对听证告知明确表示“我放弃听证”后签字捺印。后经层级审批,经支队领导同意,决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故我支队在处罚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程序及听证程序,申请人认为办案程序不合法这一说法是不存在的。综上所述,我支队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晚8时许,申请人饮用白酒后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在常州市金坛区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处警至现场,经现场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申请人血液酒精浓度为273毫克/100毫升,判定结果为醉酒状态。同日,民警带申请人前往常州市金坛区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4月12日,民警将提取的3毫升申请人血样送至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检验。2019年4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作出常公物鉴(血醇)字[2019]955号《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送检的申请人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56.3毫克/100毫升。2019年5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立案。同日,民警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经询问,申请人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2019年5月22日,被申请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金公(交管)行受字[2019]第320400610007279号《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警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一份;2、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3、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各一份;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5、抓获经过一份;6、现场笔录一份;7、申请人询问笔录二份;8、申请人讯问笔录四份;9、朱某某询问笔录一份;10、李某某询问笔录一份;11、周某某询问笔录一份;12、史某某询问笔录一份;13、袁某询问笔录二份;14、申请人血液酒精浓度测试记录一份;15、常公物鉴(血醇)字[2019]955号《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16、申请人手机聊天记录一份;17、民警处警视频资料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2019年4月10日晚8时许,申请人饮用白酒后驾驶其机动车在本市金坛区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通警察查获。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和检验,被申请人血液酒精浓度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询问、讯问笔录、现场笔录、处警视频资料、血液酒精浓度测试记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申请人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027000703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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