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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 出台背景

从2017年5月起,原国土资源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先后出台部门规章和文件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作了具体要求。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国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常国土资规〔2018〕1号)。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二)部门规章:《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

(三)省厅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8〕34号)。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八条,吸收了部门规章的一些亮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总则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局法制工作机构与辖市局(分局)、局其他工作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以及承办机构的确定,设立市局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建立统计分析、通报制度等。

在承办机构的确定上,强化了行政应诉责任的落实,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作出被复议或被诉行政行为的单位或部门为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工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法律文书的履行等。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两大部分

主要内容为具体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中法制部门与承办部门的工作流程与规范,包括案前应对、案中协作、案后执行等内容。重点条款有:

第十条:明确了派出机构,即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等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局受理,也即分局可以作为上述两种行为的被告。这是部规章的授权。

第十六条:对于市局作为审理机关的复议案件,当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市局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常依法办〔2018〕4号),确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承办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应诉材料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初步答复(答辩)意见并将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法制机构。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一般由被诉行政行为业务分管领导,或由局主要负责人指派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明确了承办机构负责人也应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五条:明确诉讼旁听庭审,作为普法工作的一项制度内容。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以及对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落实整改的情形。

四、适用范围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常国土资规〔2018〕1号)适用范围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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