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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03号)

发布日期:2020-04-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请求确认原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宜超期未答复违法,于2019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宜超期未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认定和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奶粉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日签收上述挂号信。被申请人至2019年1月6日未向申请人告知此次投诉举报是否受理,是否移交以及处理结果,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秉公查实,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涉嫌违法行为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对象某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据此,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对的投诉举报后,已经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转交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以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因此,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处理单位,申请人列答复人为被申请人,显然不当。二、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职,申请人称答复人不作为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举报对象是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的登记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根据属地管理及监管职责划分,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范围,答复人的职责是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交办。事实上答复人在2018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已根据相关规定于同日将该投诉举报交办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分送情况,答复人已经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了职责。三、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依法处理答复人交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答复人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交办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已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将《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常高新市管受字[2018]22013号)按举报人投诉举报函上记载的地址邮寄给了申请人。后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差在外,且该案情况复杂,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了办理期限,并与同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延期告知书》(常高新市管食延字[2018]22016号)按举报人投诉举报函上记载的地址邮寄给了申请人。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答复人交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依法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陈述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另外,在提出复议答复期限内,答复人经了解,因案情特别复杂等原因,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月11日再次延长了办案期限,并于同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延期告知书》(常高新市管食延字[2019]22002号)按举报人投诉举报函上记载的地址邮寄给了申请人,进一步证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正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中,其复议申请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成立。综上,答复人认为,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对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奶粉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受理、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并奖励投诉举报人;依法查实移交公安部门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当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交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2018年9月10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邮寄了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因情况复杂,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11日延长了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限,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办理延期告知书。

另查明,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常州市新北区,登记注册机关为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2.平台案件移交记录及短信告知分送记录;3.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常高新市管受字[2018]22013号);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延期告知书(常高新市管食延字[2018]22016号);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延期告知书(常高新市管食延字[2019]22002号);6.某商务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本机关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主体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在地在常州市新北区,依据上述规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转交具有管辖权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转送的情况。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反馈等法定职责均应由作为案件具体承办部门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而被申请人不再承担上述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进行转办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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