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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第5期(总第70期)

发布日期:2010-12-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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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10]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社会捐赠的,旨在为广大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
  二、属地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包括国家级、省级全民健身工程,省、市体育部门在“万村工程”、“体育惠民工程”和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
  向市民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由该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明确职责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建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自建和捐建的体育设施进行备案;建立考评制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对街道(镇)的目标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督查,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定期检查,做好器材维修、保养工作;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市体育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数据库,向市民提供健身咨询服务;筹措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经费;负责制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具体的管理规范,对违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指导开放学校做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列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并纳入城市长效管理数字化考核体系。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整治中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园、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完善制度
  1、建立巡查制度。各辖市、区要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检查,要安排专人开展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建设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
  2、建立维修制度。各辖市、区要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健身器材维修制度,质保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保修(三包),质保期后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各区提出申请,报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报废更新,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3、建立捐建备案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建公共体育设施,捐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质量标准。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到所在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要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5、建立考核奖励制度。每年对各辖市、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规〔2010〕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全市秸秆资源总量和分布情况,制订秸秆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规划引导。以城区周边、机场周围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为重点,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生产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选择和优化符合本地实际的秸秆综合利用结构和方式,分类指导,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益。
  (三)科技支撑,试点示范。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着力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共性和实用技术难题。努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适合本地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
  (四)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政策取向,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以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运行机制。
  三、工作目标
  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为目的,全面推广以秸秆还田为主,生物质能、工业利用为辅的秸秆综合利用方法,到2012年,基本形成秸秆多元化、产业化利用格局,基本建立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四、主要举措
  (一)坚持以规划为引导。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由市发改、农业等部门指导各辖市(区)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以规划为引导,以示范点(工程)为抓手,有重点分步推进。
  (二)实行多途径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示范推广秸秆覆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过腹还田等其他还田方式,积极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育苗基料加工和饲料加工,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户用沼气、秸秆集中供气、秸秆气化发电和其他生物质能转化技术,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制板、编织、新型建材和秸秆化工等工业化利用。
  (三)建设收集贮运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化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建立并完善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骨干,广大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政府推动,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
  (四)加快新技术研发。实行“产学研结合,校企所共赢”,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机)技术推广机构、农机生产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具的引进和研发,支持关键技术重点攻关和技术集成应用研究与示范推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考核。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辖市(区)、镇(街道)、村四级禁烧网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落实工作责任。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以镇(街道)为单元的环保网格化管理,定期加强督促检查,并实行年度考核。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大资金扶持。以项目形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重点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因地制宜示范推广秸秆捡拾打捆、制板、粉碎制粒、制沼气、饲料加工、基料制作、覆盖、编织、生物质能转化等综合利用技术。按照量力而行,优化投入,注重可操作性的原则,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对秸秆年利用量(不包括机械化还田)5000吨以上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应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在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推广、典型示范、宣传培训、贮运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
  (三)加强部门协作。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监督管理,农作物集中收获期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密监测,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科技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的研发;农业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在秸秆综合利用成熟技术及配套机具上加大推广力度;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助、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给予大力支持。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夏秋收种的关键时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秸秆综合利用现场观摩会,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常政规〔2010〕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适应现代农业对农业机械化的要求,提升农机装备与应用水平,加快发展全市农业机械化事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性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变革,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对农机应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市农业“双百万亩工程”的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需要农业机械化服务向深度和广度延伸,以此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提供技术保障,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基础。实践经验表明,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的重要载体,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村经济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布局,协调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机械化,同时促进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深入发展,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技术推广,全面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作业水平、服务水平、科技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为夯实“三农”发展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发展适合农民使用、深受农民欢迎的农机装备,满足农民最迫切的农机作业需求;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数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举,促进农机与农艺相结合,推进农机产业与现代农业协调发展;坚持效率优先,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并重,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提高投入效能,着力发挥投入的导向和杠杆效应;坚持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完善新机具新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监管和组织保障等五大体系,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160万千瓦,其中大中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000台,高性能联合收割机达到1000台,水稻插秧机达到5000台,秸秆还田机械达到3000台,高效植保机达到5000台;全市百万亩标准农田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培育农机专业服务组织200个以上,基本实现基地规模化、经营集约化、装备机械化、服务社会化;新增高效设施农业装备6000台套,重点建设10个特色明显的农机化示范基地(区),规模生产的蔬菜、水果、花木、畜禽、水产主要生产环节和产品初加工等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领域
  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大力发展高性能、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着力提高农机装备在高效设施农业关键生产环节上的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确定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水稻。重点推广先进适用的种子精选、育秧播种流水线、担架式高效植保机、谷物烘干机、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的秸秆还田机等,积极推广乘座式插秧机、低温烘干及精米加工成套设备。
  (二)油菜。促进农机和农艺紧密结合,积极探索油菜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和试验油菜种植、收获机械化技术与装备。
   (三)茶叶。重点推广茶园耕作、施肥、喷灌、修剪、采摘、加工、色选、包装、储存保鲜等技术与装备。
  (四)林果。重点推广果园耕作、施肥、喷滴灌、植保、修剪、果品采摘、贮藏保鲜等技术与装备。
  (五)水产养殖。重点推广微控增氧、自动投料、净化处理、水产品初加工等技术与装备。
  (六)畜牧。重点推广畜牧养殖小区的牧草生产、畜禽饲喂、饮水、调温、清粪、挤奶、粪便处理等技术与装备。
  (七)花卉苗木。重点推广喷滴灌、工厂化育苗、容器育苗、移栽等相关设施栽培装备。
    (八)设施农业。重点推广适合于大棚作业的耕整、播种、移栽、植保、施肥、灌溉、清洗、包装、保鲜等技术与装备。
  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式
  (一)推进农业机械产学研结合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我市农机装备制造业比较集中、研发力量相对雄厚的优势,鼓励支持农机生产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试验推广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市级农机科技创新中心。健全农机与农艺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发展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集中力量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新型农机产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支持有条件的农机企业承担研究开发任务,承担或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设。鼓励农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对引进重大装备以及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市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农机装备产品以及消化吸收再创新、核心技术国产化程度高的先进农机产品,优先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推动农机制造企业品牌营销网络与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形成服务到位、功能完善的农机流通大市场。
  (二)加快农业机械装备升级换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农机报废制度,鼓励、支持农民购置使用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农机装备,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努力实现大中小型机械、高中低档次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粮食作物机械与其他农产品机械合理配置。积极探索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广节水、节药、节肥、节能、节种等新型农业机械和农作物秸秆还田、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力争到2012年,全市粮食烘干机达到100台,建立烘干加工中心20个;全市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超过50%。大力推广新型植保机动施药机械,全市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50%以上。
  (三)建立特色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结合农业主导产业,遴选并用现代装备武装一批有较大规模和发展潜力、具有产业特色的现代农业园区,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实现新突破。建立农机和农艺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强化适用技术组合集成,探索适合不同区域特点、不同产业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路线和模式,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制订指南、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每年建设农机化示范基地(区)3-5个,力争到2012年,完成水稻、油菜、蔬菜瓜果、水产、茶叶、花卉、奶牛、秸秆综合利用、苗木、食用菌十大示范基地(区)建设,园区面积达千亩以上,亩均效益5000元以上。整合现有农机化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对农机化示范基地(区)重点予以扶持,市农业部门负责农机化示范基地(区)的遴选、农机装备的招投标和项目管理。
  五、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要求,不断增加投入、完善设施,继续加强农机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和技能开发等职能。各级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科研教育、生产销售企业的协调配合,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快构建体系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的新型农机技术推广体系。
  (二)发展新型农机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和星级评比等活动,建立定点联系机制,积极为合作社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努力把农机专业合作社建成结构合理、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机制灵活的现代农机合作组织。大力推进农机信息化建设,依托“平安农机通”农机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农机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促进农机服务供需对接,以信息化水平提升农机化水平。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开展跨区作业、农资经营、农机维修等服务。对从事农业机耕作业及相关技术培训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妥善解决农机服务组织场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发展。力争到2012年,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00家以上,其中通过省级评定的五星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30家,全市农机服务合作组织作业面积占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的80%,占高效设施农业面积的20%。
  (三)提高农业机械化人才队伍素质。依托相关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农机化学校、成人学校等建立农机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通过岗位培训、技能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机作业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引导农机企业参与农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等农机实用技术培训,将农机技术培训纳入企业服务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农机职业技能鉴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现代农民教育工程结合起来,为实现农机化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六、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
  (一)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管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和质量调查工作机制,坚持打假与扶优并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农机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实施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加大执行农业机械化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力度,增强农机企业的标准化意识和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依法加强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实行农机修理工就业准入制度。市级重点扶持建设10个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30个农机专业维修示范点。
  (二)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深入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创建形式、扩大创建规模、增强创建效果、提高创建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法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从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牌证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等关键环节入手,把源头管理与专项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多管齐下,配套推进,切实消除农机事故隐患,进一步巩固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力争到2012年,全市建成30个“平安农机”示范镇、50个“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金坛市、武进区创建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
  七、农业机械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按照现代农业的发展思路,统筹谋划农林牧渔业生产机械化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与现代农业建设领域的工作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落实,在工作上及时指导,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在投入上切实加强。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农业、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税务、质监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作与配合,合力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多渠道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购置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逐步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进一步重视对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秸秆还田、农机服务组织培育、政策性保险、维修点建设等项目的扶持,提高农机推广、维修、培训等公共服务能力,调动和保护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创新农业机械化投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农业机械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引导、农民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常政规〔201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地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可以参保。
  三、组织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辖市、区可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缴费标准。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各辖市、区政府按不低于省规定标准进行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对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助。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不少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政府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
  (四)其他收入。
  五、个人账户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六、保险待遇
  养老金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缴费年限较长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缴费年限适当增发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60元,各辖市、区应当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自身财力等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标准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按规定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鼓励各辖市、区对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丧葬费。
  七、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缴费人员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未缴费人员可领取基础养老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和养老金标准由各辖市、区自行确定。
  八、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领取保险待遇前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保险待遇后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再转移,有关保险待遇由原参保地区继续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转移户籍关系的,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九、基金监管
  各辖市、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行为。对冒领、重复享受保险待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
  十、管理服务
  各辖市、区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参保档案,记录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要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提升经办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健全服务网络,方便参保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十一、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以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有关办法执行。
  各辖市、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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