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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第1期(总第59期)

发布日期:2009-05-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常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9〕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托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一)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规定,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调整政策时,要突出创造就业岗位和扩大就业的战略目标,要科学设置产业结构、合理进行产业布局、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改、经贸、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建立新办企业的用工需求信息通报制度,努力做好人力资源库与岗位信息库、企业招用工与优惠政策落实的工作。
  二、延续扩展政策,健全就业长效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以下简称“双零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特困职工的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采取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对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可以在相应期限内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双零家庭”人员等三类人员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原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人员,不重复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对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城乡“双零家庭”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对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七)2008年底前通过审批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继续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八)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拓宽就业资金来源,提高补贴标准,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岗位、生活补助费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
  三、降低用工成本,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九)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
  (十)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且当年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经省政府批准,适时将企业缴纳部分的失业保险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对安全生产抓得好、工伤事故发生少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最多可降低50%。
  (十一)经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也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指导帮助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选择合适的工时制度,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缓解企业完成突击生产任务时的用工矛盾。
  四、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四)推动创业型城市、创业型社区建设,多渠道筹集创业引导资金,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建立一批创业培训、见习、孵化等基地。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五)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对通过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后,经申请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免除反担保手续,并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五、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推进就业服务工作向高校延伸,在校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招聘活动等公共服务。
  (十八)对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或到创业实训基地实训的,给予见习或实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十九)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
  六、开发公益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力度,实行公益性岗位资源归口管理,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能,集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一)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安排“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双零家庭”人员等三类人员的,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二)对履行社会责任、帮助较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按照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七、健全基层平台,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工作
  (二十三)加强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等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完善公共服务功能,落实好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经费。
  (二十四)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建立监测点月报和周报制度,及时研判全市就业形势的走向。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又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十五)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介入,妥善处理,确保各类劳资纠纷不扩大升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稳定工作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多方筹集就业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中向好的良好局面。
  (二十七)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加强督查,完善考核,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就业工作季度通报和调查制度,定期检查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考核,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八)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省和市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以一定方式,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做到: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三)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市审计机关委托辖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各辖市、区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审计项目,由各辖市、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布。
  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纸质形式;
  (二)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网站;
  (三)本地新闻媒体;
  (四)举办新闻发布会。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上述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布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布,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常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常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常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辖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一)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市、辖市(区)组织安排。
  三、宣传动员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报读指南、政府网站、座谈会、家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四、招生入学
  (一)预测参训人数。市、辖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每年7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等部门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二)确定承训学校。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承担培训任务。承训学校已开设的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士兵开放。同时各承训学校还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三)转发招生计划。市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参训预测情况,大体按6 : 4的比例编制招生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待省招生计划下达后,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转发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可根据报名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发布招生信息。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和招生学校于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五)自主报名入学
  市、辖市(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市、辖市(区)民政部门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六)统计汇总数据
  各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1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2月15日前分别向市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各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2月15日前提供给市民政、财政部门。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在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各地实际入读人数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五、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
  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强化思想教育
  各单位、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治意识。
  (四)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市、辖市(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六)注重培训质量
  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的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退役士兵属地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可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八、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辖市、区政府的考核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对辖市(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的考核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08〕1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责任感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强化依法征管,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地方财政支出,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将有助于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各级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构建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税收环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立足实际,主动积极地参与综合治税工作,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
  (一)明确监督控管责任,实现部门协作联动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1.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限制应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对国家和省规定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2.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
  3.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依法应提供的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人民银行应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提供便利。
  5.公安部门应积极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办结涉税案件。对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信息等提供协助。
  6.监察部门应将各级领导班子及其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7.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
  8.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源控管及税收稽查等方面的工作协作,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全面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工作。
  9.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综合治税体系
  要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递。
  1.财政部门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事业单位名单提供相关拨款信息。工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的需求定期提供工商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兼并、转让、划转、重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搬迁、企业破产等信息。
  2.文化、体育部门于各种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活动或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的2个工作日前,提供活动内容及人员等有关信息。
  3.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10日内,提供有关信息。
  4.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质监部门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信息。统计部门提供工业生产、工业效益、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及物价指数综合信息,按季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劳动工资综合信息,定期提供全省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经济效益、批发零售贸易业、物价指数信息。物价部门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信息。规划部门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等信息。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项目备案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供电部门提供工商企业用户的明细用电信息。
  5.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信息。经贸部门提供年度重点工业项目总体情况等信息。外经贸部门提供外国企业向本市企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外籍个人向本市企业转让专利权或使用权等信息,提供在境外设立、变更及注销企业的信息。科技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信息,提供每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名单,提供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具体备案信息,提供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单位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和土地转(出)让、土地划拨、土地收回等信息。房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房产租赁登记备案等信息。交通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提供交通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等信息。水利、园林部门提供水利建设、园林绿化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情况等信息。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6.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有关办学机构审批信息。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变更等信息。
  7.在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编制部门提供所登记管理的新设立、变更、注销的事业单位信息。
  8.信息产业部门于每批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束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年审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年审信息。
  9.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公安部门提供境外人员入境居留、就业信息。提供办理经济案件中的有关涉税信息。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停车场审批等信息。
  10.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和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在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信息。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在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信息。
  11.其他涉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三)完善委托代征制度,源头控管零散税收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1.拥有并使用船舶的纳税人、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海事、交通等部门代征。
  2.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代征。
  3.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商业性演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民政、体育、文化等部门代征。
  4.个体工商户税收和房屋租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物业管理等单位代征。
  5.对提供大型建筑业劳务等外地纳税人应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交通、建设等部门代征。
  6.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为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和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组织日常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组织,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税务机关要明确对外协调和专门负责从事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等涉税信息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系协调;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依法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十分重要并需长期努力的工作,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共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共同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并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五、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执行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附件: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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