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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按照国家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共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要求推动政府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消除“数据烟囱”。国家、省连续下发文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序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我市编制出台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在对我市政务信息资源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保密局、法制办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意见,参照江苏省及省内其他周边城市工作经验制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暂行办法》编制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九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
  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完善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为保障目录编制规范有序,《暂行办法》一是明确目录管理部门。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并维护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由市级层面统一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数据目录;二是明确目录编制标准。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属性、更新时限、共享方式等内容。三是明确目录更新机制。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三)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有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为规范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暂行办法》明确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要实现共建公用,无条件共享。
  (四)明确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要求
  《暂行办法》提出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交换平台,一是要求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市级相关标准,加快市、辖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与省平台对接,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按照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市级平台与省平台对接,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二是要求资源共享,集约发展。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向市电子政务网迁移,并接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各部门利用现有集中统一的区域性电子政务云平台支撑业务应用发展,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
  (五)明确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的规范
  为规范政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行为,《暂行办法》对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的渠道、方式: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应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使用。二是明确了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三是明确了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四是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同时强调,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六)明确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一是组织保障。常州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网信办、市编办等部门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共享保障。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网信办等部门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不断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三是安全保障。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是运维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对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立项审批建设,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五是监督保障。对市级政务部门出现的违反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定的,由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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