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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第2期(总第67期)

发布日期:2010-06-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目录
               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市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三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常委[2010]75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市对1986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其中的23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宣布为失效或废止。
  附:第三批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986.1.1—2009.5.31)

                                      2010年3月17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常政规[20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经依法审核,现将由本级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常州市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常州市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1、金坛市人民政府
2、溧阳市人民政府
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5、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6、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7、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1、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常州市教育局
5、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6、常州市公安局
7、常州市监察局
8、常州市民政局
9、常州市司法局
10、常州市财政局
11、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1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14、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15、常州市水利局
16、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17、常州市商务局
18、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9、常州市卫生局
20、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常州市审计局
23、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4、常州市规划局
25、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6、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27、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8、常州市体育局
29、常州市统计局
30、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常州市旅游局
32、常州市物价局
33、常州市粮食局
34、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35、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6、常州市民防局
37、常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38、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9、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0、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市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常州市国家保密局
2、常州市档案局
3、常州市地震局
以上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垂直管理单位
1、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2、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3、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4、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5、江苏省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6、常州市气象局
以上制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制约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动态审核清理。现将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目录                                                            二○一○年三月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
                        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10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自2010年起,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除了按照原来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外,还应当报送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五、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执行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附件:市政府2010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表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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