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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49号)

发布日期:2020-05-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怀德桥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怀德桥派出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补正材料。2019年3月5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8年11月18日晚六点半左右,我与陈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拿热饮泼我攻击我,并一把揪住我的头发把我拖到沙发上进行攻击,我被迫还手自卫,双方发生冲突。当时报警后,由被申请人立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在被申请人办案中,申请人感觉到,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不及时作证据固定,导致陈某自伤成轻微伤,让我这样从无前科劣迹的人蒙受了不白之冤。申请人认为,陈某的轻微伤情何时形成,轻微伤情照片何时形成,伤情照片何人所拍,对被申请人调查清楚案件事实非常重要。故2019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附件2),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开陈某的轻微伤情照片何时形成,伤情照片何人所拍等政府信息。2019年1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等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负有按期答复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因为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以及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理不睬,这就更加重了我对被申请人办案民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案的怀疑。申请人现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裁如所请,主持正义。

被申请人称:一、经查,我所未收到申请人所称邮件。经互联网查询,该单号邮件显示状态为“已签收”。民警向顺丰快递网点调取签收人信息,发现该签名为“前台”。直至行政复议期间,我所方知该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3月14日,我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并于当日以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二、我所认为,申请人向我所申请的公开信息“1、陈某伤情照片;2、陈某伤情照片的拍摄时间;3、陈某伤情拍摄的拍摄者”上述信息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综上所述,我所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1、陈某伤情照片;2、陈某伤情照片的拍摄日期;3、陈某伤情照片的拍摄者。2019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2019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函方式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涉及申请人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查询行政案件相关信息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超出上述法规规定的答复期限,属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但超期答复,属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怀德桥派出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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