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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出台措施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8-07-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市财政局7月1日下发通知,在政府采购全过程明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五项措施: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预算份额预留。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统筹考虑政府采购项目安排,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明确政府采购文件的政策规范。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除考虑采购项目本身需要实现的功能和目标外,还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数,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通过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只接受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明确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6%-10%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且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应当明确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方案,鼓励中标中小企业使用信用贷款。

三是明确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管控。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核。涉及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声明函进行评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相关材料。

四是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和验收工作中,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要求进行确认。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同意小型、微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也不得同意中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是明确监管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政策功能落实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范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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