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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第2期(总第50期)

发布日期:2008-12-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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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制定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关于印发市政府2008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可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可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1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制定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232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制定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制定规范性文件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原则。
  第四条起草、审核或者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举行听证: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五条举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听证会,由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制定听证工作方案。
  听证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需要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会的范围和人数;
  (四)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五)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二十日前,将听证公告发布于政府公告栏、政府法制网站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网站,广泛告知公众。
  听证会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事项(附需要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报名参加或者旁听的名额、条件和时间、地点、方式;
  (四)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听证会构成人员包括:听证人、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人(以下简称“起草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旁听听证会的人员(以下简称“旁听人”)和书记员。
  第九条法制工作机构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并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首席听证人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要求起草人和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证据;
  (三)询问起草人和申请人,必要时询问相关旁听人;
  (四)独立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条从事制定规范性文件听证活动的听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素质,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可。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选择本市各领域的专家组建“听证专家库”。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列入“听证专家库”的专家参加相关听证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会。报名人数超过公告确定名额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抽签确定。
  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三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七日前确定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人名单,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参加听证会的申请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法制工作机构。经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参加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三日前确定旁听人名单并通知相关旁听人。
  第十五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等与听证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将听证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书记员,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起草人和申请人分别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需要起草人和申请人双方质证、辩论的,在听证组主持下进行质证、辩论;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八条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组当场决定。申请听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法制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同意回避申请的,另行确定听证人,宣布本次听证延期举行,并按规定通知相关人员重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九条起草人和申请人发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组。
  第二十条起草人和申请人发言结束后,听证人可以分别进行询问;经主持人同意,起草人和申请人也可以相互询问。
  第二十一条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提交书面意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询问旁听人。
  第二十二条听证组应当允许不通晓汉语或者有其他语言困难的申请人自带翻译。
  第二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经听证起草人、申请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听证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三)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听证报告作为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的重要参考,应当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常政发[2008]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常州实际,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创新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程序,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归口、综合、统一的模式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2008年在全市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保障、依法救助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重点工作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部、省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低保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和生活支出调查方法,坚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完善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城市和农村分别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保障标准;建立物价上涨补贴机制,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低保对象给予一个月的全额低保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加强与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就业后的“救助渐退”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区别低保家庭的不同困难,有针对性地采取专项扶助措施。
  2.灾害应急救助。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强化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灾害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上报以及救灾款物的申请、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复、重建工作。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和抗御灾害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全面推进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实现救灾工作“关口前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政策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3.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健全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城镇“三无对象”供给标准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和城镇福利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全市五保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以上,集中供养率保持在70%以上。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规范救助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5.临时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对无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按照低保标准100%给予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实现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各辖市、区要尽快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推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帮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对低保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继续实行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全免);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费按规定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缴纳书本费有困难的,免费提供书本;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酌情减免学费。全面实行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政策,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的要求,争取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目前的10%逐步提高到5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量一般不低于当年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10%。对农村住房困难群众,可采取政府资助、集体帮扶、个人自筹的办法,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五)就业援助。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通过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培训、结对帮扶等多种措施和形式,促进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人员等就业。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转移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六)法律援助。
  全面贯彻落实《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依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弱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有关部门要及时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资料查询免费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构加强协调和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的劳动争议诉求能及时依法得到解决。要鼓励和支持社团、高校等设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慈善救助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慈善“六助”活动(助医、助学、助老、助孤、助残、助灾),特别是慈善大病医疗救助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发放一次性慈善医疗救助金,加大慈善捐赠、经常性捐助力度,扩大慈善基金总量,增强慈善救助能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的捐赠,按政策规定减免税收,保护捐赠的积极性。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建立和推广“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八)其他社会帮扶互助。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义工)制度,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有线电视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收费或实行提价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市、辖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统计、卫生、教育、建设、房管、农林、公安、司法、人事、物价、审计、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同时在街道(镇)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整合资源,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社会救助体系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目标,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建立“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以街道(镇)为社会救助平台,所有救助项目通过社会救助平台“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所有救助资源通过社会救助平台“一个口子”向下发放,避免多头申报、多头审查、救助重复和遗漏,方便救助对象,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实效。加快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救助动态信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
  (三)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同时,要广开渠道,多元投入,制定有关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
  (四)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在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检查的同时,要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二○○八年一月七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714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公用()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民群众放心满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用()事业单位办事行为,扩大公开面,增加透明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公开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教育收费和招生考试等有关事项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将施教区调整,招生考试政策,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如实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按照方便患者及家属查询的原则,公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将医生姓名、照片、专业特长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布,供就诊患者了解;同时,主动向就诊患者提供医疗收费查询和医疗信息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公交、排水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服务承诺、服务标准、违诺责任、投诉监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对可预见的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做好抢修工作,减轻或降低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3.人力资源服务、培训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有关政策、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4
.旅游、铁路、通讯、邮政、金融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服务内容、承诺事项、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5
.科技转化、生产力促进、各类认证(鉴定)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服务内容、承诺事项、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6
.广播、电视、报刊、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服务内容、承诺事项、收费标准、
投诉监督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7
.养老、收养、殡葬、救助、彩票等公用()事业单位,要将服务内容、承诺事项、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开形式
    
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和拓展公开形式。办事公开要切实做到简便易行,务求实效,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设立固定办事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定期或随时公开;
  2.设立信息公开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和监督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3
.印发文件、资料,制作《办事公开指南》或便民服务卡片等;
  
 4.设立办事服务大厅,利用办事公开信息发布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予以公开;
    5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可以设立网上咨询服务平台,实现办事群众与公用()事业单位网上互动交流;
    6
.其他方便人民群众的办事公开形式。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用()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办事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推进办事公开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将办事公开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制定办事公开的工作方案,编制办事公开目录,规范运作,提高实效。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建立畅通快速的信息上报制度,每季度将基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情况,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于了解全市办事公开工作推进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事公开水平。
  2.广泛动员,大力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现场推进会、听证会等形式,加大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示范典型,通报存在问题,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推行办事公开工作的认识,增强其对办事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性。
  3.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推行信息发布会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情况反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工作。要畅通群众信息反馈、投诉、咨询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办事公开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公用()事业单位推进办事公开,提高服务水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市政府2008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08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报告、起草说明、文件草案一式5份,并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五、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执行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附件:市政府2008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7]23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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