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曝光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我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溧阳市威特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2月28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的一名员工正进行电焊操作。经查验,该员工未取得电焊工作业资格证。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江苏誉立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3号生产车间内正在制造2只丙烯精馏塔回流罐,正在操作的 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格。同时,该企业在造的2只丙烯精馏塔回流罐均为半封闭结构,罐体一侧设有1人孔,直径0.6米,可供人员进出,内部空间局促,罐体进出口较为狭窄,出入困难。作业人员需进入罐体内使用电弧焊焊接内壁,焊接作业会生产电焊烟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且自然通风不良,属于有限空间,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但该企业未在该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企业4名员工分别在2只丙烯精馏塔回流罐内作业,但该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常州橙橙新模具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在喷漆作业场所使用到油性油漆(闪点35℃)、稀释剂(35℃)和固化剂(闪点35℃),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3种物品是危险物品。以上3种危险物品使用中均会产生有机可燃蒸气,而该企业1楼喷漆作业场所照明灯具不防爆,可燃气体检测探头失效,2楼喷漆间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终端失效。该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常州常墅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1月19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共有4台正常使用的铁水包,未见吊钩、耳轴、横梁等零件探伤检查报告。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第二条,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常州飞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苯佐卡因车间内三台酯化反应釜和一台酒精蒸馏釜处于运行状态。该企业在苯佐卡因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乙醇、硫酸、氢气以及氮气等化学品,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企业所使用的上述化学品均为危险化学品。检查当日,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是该企业200t/a苯佐卡因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已过期。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 常州绿佳塑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2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西侧危废仓库旁一台离心式风机皮带轮缺少安全防护罩壳,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 条“以操作人员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 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齿、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该企业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 常州市明辉涂料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其甲类危险品仓库东侧空置区内存放了该企业生产的氨基树脂涂料样品约2600瓶,总毛重约663公斤、总净重约390公斤。该空置区是为确保与东边丙类车间明火点间距30米以上,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该单位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可判定上述氨基树脂涂料样品均为危险化学品。该企业违规堆放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因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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