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我市颁布《常州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已经基本建成了布局科学、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自动化程度高、运行可靠的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各国家级气象台站是全国气象站网中重要的骨干站点,担负亚太地区气象观测数据的交换任务和保障航空安全职责,提供的气象情报和积累的气象资料不但为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防灾减灾提供了重要保障。气象探测数据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气象观测场和探测环境应保持长期稳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落实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气象探测活动和行为,提高社会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国气象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制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主要内容

(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规定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溧阳市、金坛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二)重点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设立情况,《办法》针对性细化了金坛国家气候观象台、常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溧阳国家基本气象站、金坛国家气象观测站、常州国家天气雷达站、金坛国家气象卫星地面站和各区域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具体要求。

(三)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体系

为了更好地应对突发天气和极端天气状况,《办法》要求市、辖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优化我市气象探测站网布局,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体系,提高气象监测能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四)关于新、改、扩建设工程

《办法》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明确在气象探测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求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通过行政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减少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五)关于罚则

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不增加新的处罚条款。对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