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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支持双创载体建设,助力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订必要性

一是落实上位政策法规需要。近年来,国家、省、市等多个层面分别下发了很多关于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相关政策和文件,来推动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如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等。

二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需要。年初,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打通利用存量工业厂房改建双创载体五年过渡期政策的落地通道,支持利用闲置厂房建设双创载体。

三是践行高质量发展需要。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市的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已经接近红线,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存量资源的盘活利用必将成为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空间资源保障的主渠道,因此,在探索城市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有必要出台关于存量建筑利用的相关办法,指导我市存量建筑的盘活再利用,为城市高质量发展带来新的动能。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

4.《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

5.《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为了满足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需要,切实提升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水平,《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涵盖了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演艺会展、健身休闲、互联网+等新业态,以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旅游配套、政策性租赁住房、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功能的等多种形式。

二是界定了相关概念。《办法》明确利用存量建筑,是指对于具备合法产权,未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已建成的既有建筑,在不拆除的情况下,经批准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方式实施再利用的活动。

三是提出了规划引导。为了加强对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整体引导,《办法》明确了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立足于支持双创载体建设,结合本地区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存量建筑的现状,编制存量建筑盘活利用实施规划,以强化存量建筑盘活利用过程中的规划引导,提升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四是厘清了部门职责。存量建筑盘活利用过程中,涉及的审批部门较多,对于不同的盘活利用业态,涉及的部门也不尽相同。《办法》重点对一些共性的审查要求明确了对应部门的职责,如行政审批部门要办理备案手续,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准入要求进行认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审查、审批手续等等。

五是理顺了办理流程。通过综合采用串联、并联等方式,按照申请、会商、审查、备案主要逻辑节点,理顺了存量建筑盘活利用的主要审批流程。同时,《办法》也明确,经联席会议明确需要办理部门单项审批手续的,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还需办理后续的审批手续,以便使各项审批工作更加高效合理。

六是强化了批后监管。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改变了原来的建筑使用功能,与原来设定的规划要求、建筑结构、承重荷载、消防要求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后期使用过程中,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成为重中之重。为了切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办法》明确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后续监管机制,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变性走样,安全使用。

七是立出了正负面清单。存量建筑盘活利用,上位涉及的政策文件较多,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地界定适用范围,《办法》立出了具体的文件清单,同时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等情形列为负面清单。该正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以便与未来上位政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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