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电话:0519-85682962

邮箱:744023357@qq.com

特此公告。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对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收费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法律、法规确定的部门或者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强化对户外广告的科学监管,提升管理效能。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主要公园内的;

(六)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

(七)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第九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

城市建成区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非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具体办法由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闲置,连续闲置时间超过三十日的,由政府部门临时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并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道路的重要节点、风景旅游区、公园绿地周边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在设置许可期内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行使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坍塌、坠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地区,有关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处罚和许可权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本市关于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