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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常州市天宁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认真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切实维护常州市天宁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常州市天宁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在2023年6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寄送至常州市天宁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常州市竹林北路256号,邮编:21300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邮箱:cztndfb@163.com)。
  感谢支持!
  附件:1. 常州市天宁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常州市天宁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天宁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附件1
常州市天宁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强化正面激励,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第737号令)、《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处置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处置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举报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宁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牵头开展全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进行审查评定、发放举报奖励;对各板块及基层组织线索排查及宣传工作成效根据实际情况奖励。
  各板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初审,向区处非牵头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参与举报奖励审查评定等。
  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协同区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处非办、公安天宁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板块处非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1. 拨打公安部门电话110举报;
  2. 向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宁科技促进中心1756室)举报;
  3. 通过电子邮箱cztndfb@163.com举报;
  4. 可就近到公安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依职权进行处理并转报区处非办或各板块处非牵头部门。
  第五条 对于未在本区设立实体经营主体,并在天宁区开展违法活动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应向其经营主体注册所在地处非办申请举报奖励。对于在天宁区内既未注册登记、也未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举报人应向其总部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请求协助移交线索的,各级处非办和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举报奖励不在受理范围。
  非法集资有奖举报不替代各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现有行政处罚机制。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者报案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民事诉求或刑事案件,民事行为相对人、犯罪活动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
  第六条 根据举报奖励评定和发放的工作需要,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笔录等形式实名举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经处非牵头部门等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纳入非法集资奖励范围: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经处非牵头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纳入非法集资奖励范围: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如交易合同、财务单据,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虚假宣传和承诺高利回报等书面证明材料);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联系方式(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六)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七)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一)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对非法集资起重要协助作用;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规定禁止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五)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六)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基层网格员、“防非志愿者”等非公职人员不属于前款第(一)项直接从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其及时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和证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含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营业网点)、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直接帮助的,分别予以奖励;
  (五)对于跨省或者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本区是案件主办地的,由区处非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或者外市的,举报人对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推动作用的,本区可以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各板块及基层组织在线索排查处置及宣传教育工作中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作主动、配合度高,取得明显成效的,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区处非办或板块处非牵头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评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集资人或集资协助人主体信息,证明集资过程中实施的招聘、租房、宣传(如广告)、资金(流水)、合同等任意一种有效证据资料的,经查证,相关部门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的,根据线索重要程度不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能提供准确集资人或集资协助人相关身份信息、实施集资行为实际场所信息的,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人能提供准确集资人集资过程中发布的含有集资内容的传单、店堂广告照片、户外广告照片等证据,以及通过线上、线下媒体发布的其他含有集资内容的截图或音频、视频资料证据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人能提供准确集资人承诺的投资项目、资金用途、实施集资行为的合同、协议或通过互联网实施集资行为的证据资料的,奖励600元;
  (四)举报人能提供准确的集资人实施集资行为的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账册、返现凭证、POS机小票等证据,奖励800元。
  符合前款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以奖励金额上限实施奖励。举报人能提供准确的集资人实施集资行为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酌情奖励。同一举报人获得的举报奖励原则上每六个月内不得超过十次。
  第十六条 奖励发放不以集资案件的最终处置完成为前提,可以在线索查实、立案受理、判决执行等不同工作环节分多批次及时发放。
  举报人提供的相关线索和证据在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中起到作用的,经征询相关办案单位意见,再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元的奖励。
  举报人提供的相关线索和证据在检察院公诉期间起到作用的,经征询相关公诉单位意见,再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区处非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处非牵头部门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时,应根据线索核查结果,充分吸收相关处置部门意见,对照举报事实和奖励标准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请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向举报人送达《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领通知单》和相应的《送达回执》;举报人应在接到申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填写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请表,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或者未通过审查评定的举报线索,由各板块处非牵头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各板块及基层组织在线索排查及宣传处置工作中工作主动、配合度高、成效明显的,年底予以表彰及不低于2000元奖励,可用于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非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处非办、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事项和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因信访举报属敏感信息,各级处非办不接受公众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名称解释: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天宁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防范非法集资,实现群防群治,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处置发〔2016〕10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处置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天宁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与上级部门和兄弟县(市、区)进行了充分沟通,切实考虑了常州市天宁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以及相关成员单位接受举报的途径通道等情况,同时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本实施办法。
  三、文件核心内容
  1. 明确责任单位。由区处非办牵头开展全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各板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初审,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协同区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分别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辖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2. 明确奖励范围。本行政区域内5类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和12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经处非牵头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纳入非法集资奖励范围。
  3. 明确奖励条件。列举了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7个条件和不予奖励的7种情形,明确将基层网格员、“防非志愿者”等非公职人员纳入举报奖励范围,规范了实施奖励遵循的原则。
  4. 明确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重要程度不同,以及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公诉中所起作用,给予举报人最高4800元的奖励。
  5. 明确保密要求。要求处非办和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事项和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
  6. 明确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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