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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全面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法制办起草完成了《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问:如何理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首次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

2.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答:近几年,我市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推广和深入,原行政处罚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之间的职责边界模糊、执法力量不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后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显现出来,有必要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3.问:我市主要在哪些地方或者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答:目前,我市可以在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和文体领域、城市管理领域以及相关镇、街道(雪堰镇、湟里镇、春江镇、孟河镇、郑陆镇、社渚镇、北港街道、西湖街道、昆仑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4.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梳理主体?

答: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会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梳理集中的权力事项清单,经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具体清单和实施时间,同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5.问:如何界定原行政处罚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之间的职责边界?

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原行政处罚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但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抄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的力度,依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原行政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行政检查。

6.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何确定其行政复议机关?

答:对镇(街道)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镇(街道)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对开发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派出开发区的机关受理;对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7.问: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配合相对集中行政权工作的开展?

答: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原行政处罚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建立违法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等方式积极支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办理处罚案件,有关单位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予配合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处分。

8.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后案件的处理问题?

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原行政机关已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原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并协助其办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原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的,由原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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