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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部、省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常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明确了养殖水域利用的总体思路,科学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制定了管控措施。

一、规划期限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文件规定,本次规划期限为2017年-2030年,基准年为2016年。

二、总体思路

根据常州市水域承载力分析评价、水产养殖业基础和渔业资源区域特点,按照“优化布局结构、突出绿色发展、提质控量增效”的养殖水域开发总体思路,在强化水产养殖的农业属性和常州市全域发展定位的基础上,以统筹大农业和尊重水产养殖历史的发展导向,以建设现代渔业强市为目标,以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渔民持续增收为宗旨,不断转变渔业发展发式,坚持生态优先统领渔业发展,对于禁止养殖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水面应实现全部退出。对限制养殖区范围内的养殖水面应科学评价其养殖容量,严格控制生产方式,优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养殖区内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水面,鼓励建立配套的污染物减排措施,科学规范养殖行为,提高池塘养殖节水及水资源利用效率;对于不连片的低小散池塘养殖水面,逐步引导其转产,降低点源污染。对于生态养护区的养殖水面(江河、湖荡),应以保护水生态系统稳定和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为首要目标,在确保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开展科学增殖放流和合理捕捞。

三、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一)禁养区

禁养区主要指的是禁止投饵和施肥养殖的水域,规划中将境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具有航运和行洪功能的公共河流、生态红线管控区等水域划为禁养区,规划总面积共计17332.2公顷。

在禁养区水域范围内,按照有关部署和时序要求禁止一切水产养殖,禁止从事网箱、围网、拦网养殖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

表1 常州市禁止养殖区划定范围

功能区

水域类型

水域名称

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长荡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滆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魏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沙河水库和大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航道、河道

长江(常州段)、京杭运河(常州段)、南河、中河、北河、太滆湖运河、湟里河、北干河、中干河、浦河、新孟河、剩银河、德胜河、澡港河、舜河、北塘河、通济河、丹金溧漕河、扁担河、武宜运河、采菱港、武进港等其它河道。

水库

沙河水库、大溪水库、前宋水库、塘马水库、大山口水库、吕庄水库、竹林水库、茅东水库、向阳水库、海底水库等。

其它

江苏金坛长荡湖国家湿地公园、溧阳天目湖国家湿地公园、淹城森林公园、溧阳天目湖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上黄水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溧阳南山水源涵养区、太湖重要湿地、新孟河(新北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新龙生态公益林、小黄山生态公益林等。

(二)限制养殖区

根据常州各区市实际划定情况,全市限制养殖区面积共计38028.88公顷,主要涉及部分湖泊水域(滆湖、长荡湖)、河流、水库、河沟、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保护区二级管控区、部分池塘和坑塘水面。

限制养殖区内不得在开放性水域施用化肥和有机肥养鱼。鼓励池塘养殖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和逐步削减水产养殖总量,在限养区从事养殖活动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三)养殖区

根据常州各辖市、区养殖区划定的实际情况和数据统计,全市养殖区面积合计约28854.15公顷,以池塘养殖为主,养殖品种主要为河蟹、青虾、四大家鱼等。鼓励在稻田中推广“一水两用、一田双收”的稻渔综合种养模式,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池塘养殖区内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控制药物的使用,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池塘养殖区内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不得使用违禁药物进行清塘消毒。排放的尾水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或者养殖用水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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