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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规范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违法建设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而且损害社会公平,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巨大隐患。受法律瓶颈限制,违法建设案件执行周期长、效率低,大量举报的违法建设得不到快速高效的处置,市民反响强烈。2019年1月3日,省委巡视组对我市进行巡视反馈,明确将违法建设列为我市需要整改的一个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违法建设的立法立规工作。2019年3月1日,在前期充分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正式施行,规章分别明确了对在建和已建违法建设的处置程序,市城管局在规章施行后配套出台了新的违法建设执法程序。但我市存量的违法建设面广量大,种类繁多,有居民小区类、企业类、公益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类、拆迁安置小区类等多种类型。对于普遍性违建,如新小区阳光房、老小区平改坡等,在目前的执法条件下组织全部强制拆除,不仅不现实,往往也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就上位法而言,既经历《城市规划法》(1990年)和《城乡规划法》(2008年)新旧法交替,又面临城市规划区范围不断调整扩大,使得存量违建一直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因此出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迫在眉睫。

二、编制的依据

《规定(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等法律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规章规定,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草案)》共分16条,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适用的范围

《规定(草案)》第二条,根据2013年,国务院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我市目前行政区域范围均为城市规划区,因此明确适用范围为整个行政区域。

(二)基本原则和处置方式

《规定(草案)》第四条明确了对违法建设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原则,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完善手续、依法拆除、暂缓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方式,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三)明确认定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的范围

违法建设的上位法分别经历了《城市规划法》(1990年)和《城乡规划法》(2008年)新旧法交替,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不断调整扩大。结合最高院会议纪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精神,《规定(草案)》第六条明确了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以及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且在建成当时的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两种情形均不认定为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增加了对违法建设的促拆措施

通过杭州市出台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依据规章《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的规定,《规定(草案)》第八条明确了对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的四项促拆措施。主要包括对不动产交易、证照核发、公用事业服务、抄告金融机构等四项措施。

(五)设定了对违法建设的没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无法拆除的违法建设设定了没收处罚,但上位法未明确实际的操作程序。实际执法过程中,违法建设由于无法取得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财政部门无法接收、操作。《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了没收违法建设的四个程序规定,出台后将有效解决对无法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程序。

(六)设定了暂缓拆除的情形和程序

存量违法建设面广量大,法不责众。存量违法建设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对于普遍性违建,如新小区阳光房、老小区平改坡等,市民有需求,在目前的执法条件下组织全部强制拆除,不仅不现实,往往也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上位法和规章《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均未明确可以实施暂缓拆除的情形。《规定(草案)》第十三条,新增了违法建设可以暂缓拆除的四种情形,第十四条明确了暂缓拆除违法建设的安全责任,为后续分类治理存量违法建设提供了新的措施。

(七)明确施行时间

明确了《规定(草案)》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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