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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资助对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低保证》、《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认定;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认定; 
  (3)残疾学生凭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认定;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凭烈士证书等相关材料认定;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户口簿和社区证明等相关材料认定;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凭相应困难证明材料和社区证明认定。 
  补助标准:(1)2015年秋学期起,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2)分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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