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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1〕常行复不字第003号

发布日期:2021-03-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不服溧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第1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D〔202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建设用地36.705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6.3299公顷;征收土地36.7056公顷。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D〔202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作出〔2021〕第1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及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作出〔2021〕第1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仅是送达行为,公告作为一种送达方式是将《征收土地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公布,是《征收土地方案》相关内容的形式载体。公告行为本身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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