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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6年10月2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18号交通信息大厦410室,邮编:213017 

    传真:0519-85578600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稳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时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全市增量及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市区(不含金坛区)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5年,溧阳市和金坛区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进一步建立完善巡游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规定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巡游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四)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健全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完善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科学制定巡游车运价,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通过对巡游车的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等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依法规范巡游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企业可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的,要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六)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和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巡游车企业和社会力量为公众出行提供巡游车召车、服务评价、移动支付等网络“一站式”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逐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电话召车号码。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结合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交通“一卡通”工程实施,加快安装移动刷卡支付设备和系统,刷卡设备与计价器相连,实现数据自动上传与实时结算。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七)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巡游车经营者应完善服务标准,主动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规范驾驶员服务行为,建立以乘客为中心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加强驾驶员继续教育,完善驾驶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巡游车经营者应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创建服务品牌,推行个性化、品质化服务,带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要求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相关部门监管平台。提供网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合法资质,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查驾驶员是否满足规定条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车营运活动。网约车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车辆档次应高于主流巡游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网约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车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五、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十一)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手段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重点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转变。

    (十二)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十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实现优胜劣汰。

    (十四)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常州辖区内各分支机构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十五)维护行业稳定。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建立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出租汽车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完善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十八)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十九)落实经费保障。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保障服务,将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运输保障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要及时报送行业改革、市场动态和稳定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的改革经验和做法。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登记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四)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治安防范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考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先行赔付。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出租汽车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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