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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121 号)

发布日期:2019-09-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0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027392886531)向被申请人寄发纸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十二)》,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棉麻仓库周边地块项目实施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查证,被申请人于同月21日收到申请人寄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公开期限是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9日。截止2018年11月19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已经超期。

被申请人称:2018年10月2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11月8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常天政信告[2018]24号),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0日收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审批表复印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常天政信告[2018]24号);3.EMS快递返单(快递单号1029582083431)复印件1份;4.EMS快递查询单(快递单号1029582083431);5.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印件1份;6.申请人邮寄的EMS快递单(快递单号:1027392886531)签收复印件1份及该EMS快递查询单。另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交的EMS邮寄单并非是寄给答复人的。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进行了告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棉麻仓库周边地块项目实施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该申请,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常天政信告[2018]24号),答复申请人:“您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次日将该决定书通过EMS(单号:1029582083431)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EMS快递查询系统显示,1029582083431号快递已于2018年11月10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十二)及EMS快递单(快递单号:1027392886531)、该EMS快递查询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常天政信告[2018]24号)及EMS快递单(快递单号1029582083431)、该快递查询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内容合法、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前据以研究、讨论使用的内部信息,也属于过程性信息,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所称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开范围并说明理由,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决定书》(常天政信告[2018]24号),且该不予公开决定书内容合法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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