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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045号)

发布日期:2019-01-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孙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8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告知补正本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申请提供所有关联报警记录;三、依据国发〔2004〕10号,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2018年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8年3月2日,申请人收到〔2018〕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更正补充通知书》。申请人认为,〔2018〕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更正补充通知书》是行政乱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了国发〔2004〕10号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被申请人的警务平台的接警、出警、回访等记录。2017年11月12日中午,申请人之孙孙某某用135xxxx7979手机号报警,申请人陈述家暴的情况,接警人答复“你家的家务事不管,不出警。”申请人在当天下午经常州市中医医院检查左胸第3、4、5肋骨骨折,住院从2017年11月12日-24日。治疗当时咳嗽有血丝,呼吸困难,疼痛明显。2018年3月9日下午,申请人至被申请人所在地提交相关证据5份。2018年3月16日,收到常公依告〔2018〕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之妻汤某某报警称申请人想打她,情因申请人当时想从证券转资至银行,而申请人手机号130xxxx7676却无法正常运转。情急之下申请人与汤某某发生争吵,汤某某报警,警方了解后称马上过来,申请人称无需过来,这是家务事。135xxxx7979系申请人之子孙某实名登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提交委托手续方可查询该手机号报警记录。申请人认为,报警是秘密吗?是公开的警务平台,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推卸责任。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如果申请人报警数次,就要分清数次,这极大浪费了国家资源,也说明被申请人不为民办事。

被申请人称:一、2018年2月1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书面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内容表述不清,我局于3月1日出具〔2018〕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更正补充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进行更正补充。2018年3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在常州市公安局东门卫当面进行沟通,双方明确了具体申请内容,并于当日17时20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更正补充申请,申请公开“本人使用130xxxx7676手机报警记录。”2018年3月14日,我局出具常公依告〔2018〕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8份《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受理单》。二、2018年3月1日,我局出具的〔2018〕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更正补充通知书》中载明“我们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您的申请内容表述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请您准确表达申请内容,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分别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所申请报警手机号码与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收到本通知书后,请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更正或补充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明确表达我局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准确理解申请人所需信息,然后准确适用程序规则,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正补充申请,预留足够的更正补充时间,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更正补充通知书是被申请人行政乱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2018年3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在常州市公安局东门卫当面进行沟通,表达了无法准确理解其申请内容的含义,申请人于当日17时20分提交了一份要求公开“本人使用130xxxx7676手机报警记录”的更正补充申请,2018年3月14日,我局据此申请书作出常公依告〔2018〕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8份《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受理单》,满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本案中,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和期限,出具《依申请公开更正补充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信息,满足了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更正补充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我局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行政乱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内容表述不清,被申请人       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更正补充通知书》。2018年3月9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公开“本人使用130xxxx7676手机报警记录”。2018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依告〔2018〕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了8份《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受理单》。次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2018〕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更正补充通知书》及邮寄凭证;4、常公依告〔2018〕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5、《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受理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经补正材料,要求获取“本人使用130xxxx7676手机报警记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常公依告〔2018〕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了该信息,并以附件形式予以提供,答复内容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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