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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常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制订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27日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

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形成一批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我市上一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由申请单位经所在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向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五条  申报受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室审核,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人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费开支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列支,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列入常州市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或奖励,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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