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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机制,国家长江办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研究编制了《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及国家长江办、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您可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电话(传真):0519-85681102    邮箱:3279364809@qq.com

 

《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机制,严格保护一江清水,2016年9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提出编制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明确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包括岸线开发、河段利用、区域开发和产业发展4个方面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督促协调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其中岸线开发、河段利用部分由水利部牵头编制,区域开发、产业发展部分分别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编制。一年多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在深入研究基础上,认真开展文本编制、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等工作,广泛开展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对征得的各项建议认真研究论证、积极予以吸纳,弥合了大部分分歧意见。

《目录》依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编制。编制过程中坚持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初步列明了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主要适用于长江经济带涵盖沿江11省市行政区域以及长江干流岸线、河段。对于《目录》明确提出管控要求的,一律按此执行;对未提出明确管控要求的,按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既有法律法规执行。

《目录》分为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两大类,分别明确了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管控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等内容。按照简单清晰、便于查询、易于执行的原则,《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目录》文本;二是5个附录,包括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地区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名录,禁止准入类区域名录,限制准入类区域名录,禁止准入类岸线名录,禁止准入类河段名录。《目录》主要适用于长江经济带涵盖沿江11省市行政区域以及长江干流岸线、河段,长江支流岸线、河段,按照干支流一致性原则实施管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需要说明的是,现有长江经济带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增量发展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放宽或者选择性执行负面清单规定。既有不符合要求占用的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要逐步无条件退出。

附件:《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江苏》(征求意见稿)及附录1-5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江苏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市场准入类别

适用范围

管控类别

管控措施及要求

备注

禁止准入类

 

1.1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自然保护区:

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具体涉及区域见附录2:禁止准入类区域名录,下同)

岸线开发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河段利用

1.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河段,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

2.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河段,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大生产设施及其取水口。

区域活动

1.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和调查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除经批准的参观考察、科普宣教及驯化、繁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取水等活动外,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以及景观的生产设施。

2.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3.禁止新建及改扩建(除按现有等级维护外)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禁止高尔夫球场建设、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勘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

3.禁止建设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自然保护区:

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28个自然保护区

区域活动

1.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和调查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除经批准的参观考察、科普宣教及驯化、繁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取水等活动外,禁止在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以及景观的生产设施。

2.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3.禁止新建及改扩建(除按现有等级维护外)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禁止高尔夫球场建设、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勘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

3.禁止建设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1.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风景名胜区:

江苏镇江三山风景名胜区,狼山风景名胜区

岸线开发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河段利用

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

区域活动

1.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2.除经批准确需引进以外,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

3.禁止进行影响和破坏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5.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允许开展的游览项目建设,禁止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3.禁止建设各类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风景名胜区:

江苏省夫子庙-秦淮风光带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20个风景名胜区

区域活动

1.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2.除经批准确需引进以外,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

3.禁止进行影响和破坏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5.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允许开展的游览项目建设,禁止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3.禁止建设各类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苏省浦口区长江江浦水源地等33个水源保护区

岸线开发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岸线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排污量。

河段利用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改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增加排污量。

区域活动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产业发展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

 

 

 

(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水源保护区:

江苏省太湖贡湖水源地等10个水源地

区域活动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

 

产业发展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

4.太湖流域水源地准保护区,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1.4世界遗产

江苏省明孝陵等3个世界遗产

区域活动

1.禁止在保护范围(遗产区)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2.禁止引进外来有害生物。

3.禁止商业性采伐。

 

产业发展

1.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产业项目。

2.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1.5森林公园

江苏省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等72个森林公园

区域活动

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2.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在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接待服务设施。

3.严格控制旅游规模,禁止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4.建设用地禁止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

 

产业发展

1.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

2.禁止旅游地产开发及其他各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项目。

 

 

1.6地质公园

江苏省江宁汤山方山国家地质公园等6个地质公园

区域活动

1.特级保护区(点),除经批准进入人员外,禁止游客进入;禁止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除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除设立少量地质旅游服务设施,禁止设置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三级保护区,除设立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外,禁止建设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建筑。

2.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3.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产业发展

1.禁止破坏地质遗迹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

2.禁止建设不符合地质遗迹保护法规和规划的产业项目。

 

 

1.7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的区域等)

1.7.1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内的湿地公园:

江苏省南京新济州群国家湿地公园等23个湿地公园

区域活动

1.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禁止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除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宣教展示区除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合理利用区除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禁止其他无关活动。管理服务区除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

2.禁止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行为;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禁止违规捡拾鸟粪;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3.禁止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人口定居。

4.严格限制滩涂养殖区域和养殖密度,严格限制滩涂水域捕捞区域和作业网具。

 

产业发展

1.禁止开展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

2.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

 

 

1.7.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江苏省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3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区域活动

1.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的特别保护期内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禁止进行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2.禁止从事围湖造田、造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工程。

 

产业发展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水产种质资源的生产设施。

 

 

1.7.3蓄滞洪区:

江苏省黄墩湖、洪泽湖周边(含鲍集圩)、嵩子圩(江苏部分)等3个蓄滞洪区

区域活动

1.禁止区外人口迁入。

2.禁止无序的土地开发活动,禁止在蓄滞洪区内新开垦土地,禁止对区内湖泊、洼地的围垦或者占用。

 

产业发展

1.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的工厂和储仓,禁止生产、储存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化学物品、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禁止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高耗水项目。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存在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依法获得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禁止缩小洪水调蓄区面积,禁止影响洪水调蓄区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禁止破坏洪水调蓄区的生态环境。

3.禁止在分洪区新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产业项目。

4.禁止用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进驻蓄滞洪区的非安全区。

 

1.7.4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

江苏省吴江市太湖野生水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等8个原生境保护区(点)

区域活动

1.除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和调查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除经批准的参观考察、科普宣教及驯化、繁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禁止破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识;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3.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禁止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穿越原生境保护区(点)核心区、缓冲区。                                                           

 

产业发展

禁止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各类盈利性生产项目。

 

1.7.5涉水工程保护范围岸线:

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蓄滞洪区进退洪口门、重要引调水工程口门、堤防、涵闸、水库、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水工程。(具体涉及区域见附录4:禁止准入类岸线名录)

岸线开发

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2.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4.禁止在公路桥梁、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

5.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6.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产业发展

禁止建设与涉水工程保护无关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1.7.6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的调水水源保护区、源头水保护区:

长江镇江谏壁调水水源保护区(右岸)、长江武进魏村调水水源保护区(右岸)、长江江阴白屈港调水水源保护区(右岸)、长江常熟望虞河调水水源保护区(右岸)、长江江都三江营调水水源保护区(左岸)、长江泰州调水水源保护区(左岸)。(具体涉及区域见附录5:禁止准入类河段名录)

河段利用

1.在调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在调水水源保护区涉及的长江支流、湖泊河段,参照执行。

2.在源头水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大工业入河排污口。在源头水保护区涉及的长江支流、湖泊河段,参照执行。

1.7.7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的渔业用水区:

长江南京浦口饮用-渔业用水区(左岸)、长江南京浦口渔业-农业用水区(左岸北岸)、长江南京大厂工业-渔业用水区(左岸)、长江南京六合渔业-农业用水区(左岸)、长江南京渔业-农业用水区(右岸)、长江南京夹江饮用-渔业用水区(右岸)、长江南京工业-渔业用水区(右岸)、长江南京上元门-燕子矶饮用-渔业用水区(右岸)、长江南京燕子矶工业-渔业用水区(右岸)、长江南京栖霞渔业-农业用水区(右岸)、长江江都嘶马渔业-工业用水区、长江海门饮用-渔业用水区、长江武进小河渔业-饮用水源区。(具体涉及区域见附录5:禁止准入类河段名录)

河段利用

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在渔业用水区涉及的长江支流、湖泊河段,参照执行。

限制准入类

 

 

2.2农产品主产区

2.2.1江苏省沿海农业带;

2.2.2江苏省渠北农业区;

2.2.3江苏省江淮农业区;

2.2.4江苏省沿江农业带;

2.2.5江苏省太湖农业带;

岸线开发

严格限制岸线开发利用项目。

 

河段利用

1.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大取水口、入河排污口。

2.在水质未达标的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大入河排污口;改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增加入河污染物量。

 

区域活动

1.严格限制填湖、海造田、造地项目,严格限制在农业水源地倾倒排放垃圾和污水,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限制粗放使用水资源的农业灌溉项目。

2.禁止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严格限制耕地开垦项目。

3.严格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严格限制农产品主产区直接焚烧秸秆。

4.严格限制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5.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产业发展

按照附录1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目录执行。

 

2.3城市化地区

2.3.1江苏省长三角(北翼)核心区;

2.3.2江苏省沿东陇海徐州-连云港片区;

2.3.3江苏省沿海地区;

2.3.4江苏苏中沿江地区;

2.3.5江苏淮安-宿迁地区。

岸线开发

严格限制岸线开发利用项目。

河段利用

1.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大取水口、入河排污口。

2.在水质未达标的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大入河排污口;改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增加入河污染物量。

 

区域活动

1.严格限制使用未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2.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产业发展

按照附录1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目录执行。

 

 

附录1:长江经济带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地区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名录

附录2:禁止准入类区域名录-江苏

附录3:限制准入类区域名录-江苏

附录4:禁止准入类岸线名录

附录5:禁止准入类河段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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