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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2-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打造创新创业生态最优城市,现将《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18年12月13日之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

邮 编:213022

联系人:蒋志峰

电 话:85685135

传 真: 85682016

邮 箱:241313424@qq.com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7日

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确保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制定如下办法。

创业扶持资金分为创业对象扶持资金、创业基地扶持资金两类。创业对象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失败补贴、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创业基地扶持资金用于创业载体创建补贴、创业项目孵化补贴、创业基地服务补贴等支出。

一、资金申报

(一)创业对象扶持资金

1、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及在常职、技院校在校生。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执行,《补贴目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并适时调整。

创业意识培训:12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000元/人。

(3)申请材料

个人或培训机构可自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所在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院校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其中,个人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培训收费票据。

培训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①常州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②常州市创业培训学员综合情况表。

2、开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在常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开业补贴。

(2)补贴标准

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中,申请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2000元的开业补贴;申请人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1000元的开业补贴。创业实体同时吸纳1人及以上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剩余的开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创业,在校期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一次性申请享受8000元的补贴。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辖市、区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开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②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

①上述吸纳1人及以上就业不含正在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

②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适用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64号)文件中一次性开业补贴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3、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大学生在常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申请人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最长1年的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享受期满后,同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申请享受不超过2年的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4)其他

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正在享受大学生创业社保补贴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64号)文件)执行。

4、创业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入驻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进行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校大学生除外),从创业实体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大学生创业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根据经营场所租金据实给予补贴。其中,在校大学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创业,或租赁经营场所为工位式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月;大学生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月;同时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③房屋租赁合同;

④租金合规票据

(4)其他

①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经审定后可按照“先免后补”方式先行免费提供场地,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的创业租金补贴可直补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采用“先免后补”的方式申请创业租金补贴的创业者无须提供租金合规票据。

②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入驻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的,适用《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64号)文件中创业租金补贴政策,补贴享受截止时间为其当前一个租赁年度期满,原则上最晚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上述对象仍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租金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在常创业(不包括劳务派遣),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其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校大学生除外),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不含正在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2)补贴标准

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注册所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和《常州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②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带动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的,须提供被带动人员的高校毕业证书(被带动就业人员为留学回国人员,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④被带动人员的劳动合同;

⑤被带动人员的银行转账工资发放记录或其他转账发放工资的证明材料

(4)其他

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开始带动就业的人员,适用《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64号)文件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上述对象2019年1月1日以后带动就业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

6、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

符合我市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

参加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并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不含同时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按每个项目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被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参加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原则上按照1:1就高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其他

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或参加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结果直接进行核定。

7、创业失败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在常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本人名下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同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申请创业失败补贴。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本人名下创办实体存续期间纳税总额的50%,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自办实体原登记注册所在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创业失败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

③创业期间纳税凭证;

(4)其他

申请人须在其自办实体注销2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以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销时间为准;

(二)创业基地扶持资金

8、创业载体创建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

(2)补贴标准

对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贴。

(3)其他

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结果直接进行核定。

9、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为在孵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

(2)补贴标准

A.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对于基地或载体内在孵项目,参加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并被市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或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分别按每个项目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或载体创业孵化补贴。

对于基地或载体内在孵项目或创业者,在市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或在省级、国家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分别按每个项目或创业者2000元、4000元及6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或载体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按照“就高”原则,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

B.孵化成功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项目孵化成功(在基地或载体内注册登记,搬离基地或载体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的,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或载体创业孵化补贴。

(3)申请材料

A.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结果和创业大赛获奖情况直接进行核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B.孵化成功补贴

科教城及各大中专院校创建的基地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基地向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创业基地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和《常州市创业基地创业孵化补贴明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①创业基地与大学生签订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孵化服务协议;

②成功出园大学生创业项目新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实景照片,及离园后创业者在其自办实体的社保缴费记录;

③大学生创业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10、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常州市范围内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

(2)补贴标准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预算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其他

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结果制定补贴方案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后实施。

二、审核拨付

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季对上述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各相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审核材料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其中,创业实体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直接拨付至其银行对公账户,创业实体为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的直接拨付至其银行对公账户或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在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毕业五年内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台、港、澳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毕业五年内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职、技院校毕业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大学生同等待遇。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时间以创业实体初次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为准。

3、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

(2)在常高校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在校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3)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书;

(4)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

(5)台、港、澳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提供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毕业证书;

如为留学回国人员,须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创业对象扶持补贴的申请人必须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在常创业人员限在同一创业实体下享受一轮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方式创业的人员,不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5、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先按规定支付利息,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贴息。

6、加快开发创业扶持补贴网上申报系统。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可结合“放管服”和业务内控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补贴申请材料。

7、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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