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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7]常行复不字第081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刑事案件立案申请进行处理并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9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刑事案件立案申请,被申请人未对该立案申请进行处理并答复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刑事案件立案申请进行处理并答复的行为违法,可以提起刑事复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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