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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38号)
发布日期: 2020-03-25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条件

常州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从企业申请通过次月开始,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必须同时满足:1.依法参保缴费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无社保欠费;2.申请当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同险种月平均缴费人数;3.近两个月累计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0%以上;4.近两个月企业货币资金月均余额不足当月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额(含个人应缴部分);5.征信记录良好。

二、申办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自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每月20日前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缓缴社保费线上受理程序提交缓缴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文件规定程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常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表》;

2.近两月银行余额对账单;

3.缴费保证书;

4.参保职工同意缓缴证明(需要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

(三)税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方式将受理的清册和相关材料电子稿传递至人社、财政等部门;税务、人社、财政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税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论反馈至申请单位。

三、相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申请理由和承诺。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诚信管理;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申请单位在缓缴期内应继续按规定办理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缓缴期满次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仍有困难的参保单位,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请办理退休、社保转移、失业金待遇、工伤待遇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附件:常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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