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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寄递物品、公民信息的安全,保护广大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寄递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近日,市政府发布《常州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市寄递业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邮政快递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邮政快递行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市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的重要力量。2017年,全市快递业务量达到1.9亿件,年人均快件使用量40件,快递网点600余个,已覆盖全市城乡。当前快递业发展质量不高,市场主体较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管理粗放以及行业经营存在点多、面广、量大、人货分离、经济便捷等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和敌对势力利用,直接或间接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比较活跃,用户信息泄露、违法寄递危化品、枪支弹药和毒品等案件时有发生。“小快递、大民生”、“小快递、大安全”已逐渐成为共识。
  2014年9月,自中央综治办、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文)以来,中综办、国家邮政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围绕落实文件精神作了一系列部署,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省邮政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公安、国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牢牢抓住“实名收寄、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基本制度,寄递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业态不断出现,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原因,我市寄递渠道面临的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新业态不断出现,市场主体尤其是末端网点安全管控难度大;二是“三项制度”执行参差不齐,尤其是实名收寄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市邮政管理局仅有12名公务员编制,从事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仅有4人;四是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且流动性大,人员管控难度大;五是寄递管理精细化程度低,快件的收寄和投递安全隐患多.制定《办法》,目的是认真总结近年来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抓住寄递渠道安全管控的关键环节,切实解决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盲点”、“痛点”,引导寄递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确保我市邮政快递业安全、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邮需。因此制定《常州市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2.《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化分工日益细化,快递业出现了专门的开展末端投递和分拣的专业公司,《办法》明确了全市所有邮政、快递企业以及从事收寄、分拣、投递全部或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对象。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寄递企业相关行为进行查处。国家安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为了着力解决邮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少,管理对象广,金坛、溧阳尚无邮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创新寄递安全监管方式,《办法》第五条规定市邮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执法”,为下一步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开展寄递行业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和特点是什么?
  《办法》紧紧围绕邮政行业安全发展,安全监管的特点,结合我市实际,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行业管理特色,牢牢抓住寄递行业“三项制度”(即“开箱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这一关键点;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行业安全管理的“痛点”、“盲点”;三是总结行业管理经验,将近年来我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成熟经验、特色做法提炼上升为立法条文。
  4.《办法》对寄递企业的生产安全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小快递、大安全”,邮件、快件的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共同的要求,邮件、快件安全不仅仅是自身的安全,也涉及到公共安全,也涉及到社会安全。《办法》第二章对寄递安全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办法》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寄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寄递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针对快递业特有的二、三级营业网点管理难的突出问题,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强化末端网点管理,进一步压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办法》第十条规定: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在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办者应当与快递末端网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在服务质量、寄递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在寄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上,《办法》对重要制度进行了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其中,实名收寄制度的执行,实现快件收寄的“可追溯”管理是破解寄递安全监管难题的关键环节。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实名收寄制度,困扰寄递行业安全执法的“顽疾”得到破题。今年以来,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安易递”实名收寄系统正式在全行业推广使用。但从实践来看,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如何严格、认真落实实名收寄制度还需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做好实名收寄制度的办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十四条、十五条对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如何做好实名收寄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办法》的三十三条对“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寄递信息即时录入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实名收寄系统”和三十六条“寄递企业未与协议用户的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制定了罚则,这将成为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实名收寄制度工作的有力抓手。
  5.《办法》对广大用户合法依规使用寄递服务有哪些规定?
  寄递安全,人人有责。维护寄递安全是政府部门、寄递企业和广大用户共同的责任,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寄递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安全理念,配合寄递企业落实开箱验视和实名收寄制度。《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寄件人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不得将禁止寄递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普通物品交给寄递企业或者从业人员收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寄件人交寄寄递物品,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信息,并配合寄递企业进行身份查验登记。要求寄件人合法依规使用寄递服务,必须配合企业做好实名查验工作,寄件人违规寄递或将禁止、限制寄递物品谎报为普通物品寄递将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办法》对寄递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寄递安全监管有哪些创新?
  2013年,我市成立了以邮政管理、公安、国安等部门组成的市寄递渠道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对全市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本次立法就吸收并固化了近年来我市邮政管理、公安、国安等部门开展寄递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监管机制,收集、共享寄递安全有关信息,加强对寄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依法处理影响寄递安全运行的事件;第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寄递企业应当登记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录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公安机关对全市寄递从业人员的“源头”管理;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寄递企业的分拨中心、处理中心以及火车站、汽车站、学校等重点地区的营业网点的监控设备应当接入寄递行业远程巡检系统,实现了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可视化安全监管。
  7.《办法》对寄递车辆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保障快递车辆通行,尤其是规范快递电动三轮车通行,确保快递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既是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更是改进快递末端服务,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的需要。今年,在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全市快递电动三轮车“四统一”工作被列入《常州市城市交通畅行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5月份,我局积极与市交警部门联系,按照“统一标识、规范使用、总量控制”的原则依托行业协会制定了《常州市寄递业电动三轮车道路交通安全自律管理办法》,实现了全市快递电动三轮车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车辆尺寸、统一编号和统一登记证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对寄递车辆安全,尤其是电动三轮车的规范管理作了专门规定。
  同时,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车辆“投递难”、“进门难”等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设置邮件、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提供临时停车、人员车辆通行便利等方式,为寄递企业安全投递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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