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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128号

发布日期:2021-09-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32040115007686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刘某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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