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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制订过程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常州市民政局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于2017年下半年启动《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制订工作,经过六个多月的努力,草拟了《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经过相关部门的讨论、修订、再修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制订的目的和工作原则

为做好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和《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 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5)遭受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大病重病的具体范围是指: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重症慢性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四)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关规定执行。

(五)救助待遇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和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参照《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当年度医疗救助,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办理程序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本地医疗费用发票须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自负医疗费用支出、突发事件后基本生活刚性支出等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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