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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园林局提交的《常州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8年5月14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  联系人:邢俊 

电话:0519—85683383 传真:8568337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常州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强化绿地保护,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符合城乡规划,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具有长期保护价值,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对永久性绿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管理监督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委、文广新、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绿地、服从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对违反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七条永久性绿地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以下城市绿地中确定: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生态维护、环境美化、减灾避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三)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订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我市的国家重点公园应当按照规定列入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

第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永久性绿地的绿线划定工作,明确每个地块的保护范围、面积和内容,做到定位、定址、定量。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范围、决定单位、决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落实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永久性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得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占用的永久性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永久性绿地内建设施工的,应当避让现有树木、设施、水体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在永久性绿地范围内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移植永久性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有关部门、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在永久性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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