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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畅通医疗投诉渠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各辖市、区卫健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现就我市各医疗机构畅通投诉渠道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要高度重视医疗投诉管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医疗投诉处理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医院要定期分析医疗投诉的原因,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2.医院投诉实行“一门电话接受投诉、一个部门受理投诉、一个专人负责处理投诉”的制度。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地点、处理程序、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在门诊,急诊、病房等诊疗场所公布电话号码。

3.医院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对投诉人合理诉求和建议,要及时吸取和改进。

4.实行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制。医院投诉电话要全天候有专人负责解答和管理。电话接待投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投诉内容及时核查处理。

5.医院要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要做到文明用语,耐心细致,认真记录,及时反馈。

6.要加快医疗投诉问题的解决。原则上,一般性的投诉当天要有专人回复;需要进一步复核的投诉,3天以内要有回复结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讨论的投诉,一周以内要有回复。严禁因投诉处理不及时,把简单化的投诉问题扩大化、复杂化。

7.加强对医疗投诉的监督和问责。市卫健委将面向社会公示二级以上医院投诉电话和责任部门、责任人,接受患者和社会的投诉和监督。把各单位的医疗投诉及处理情况纳入单位的绩效考核,定期汇总通报。对未尽到相应责任或者投诉不断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严肃追责,确保良好的卫生行业形象。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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