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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约束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部委、省、市为贯彻落实,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例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等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这些政策精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起草了该《意见》,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紧扣“放管服”主线。《意见》着力贯彻上级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工作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对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干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二是突出改革创新。《意见》突出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的改革创新工作,调整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范围和标准、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PPP项目等新型的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方法和模式。三是增强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交易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做好交易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项目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高交易效率。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取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删去《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2018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即可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2、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放开。2016年常州市政府办印发《常州市政府2016-2017年政府采购目录》(常政办发〔2016〕151号)规定,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带“﹡”项目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放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对于上述规定的相关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这样可以让更多的社会代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政府采购活动服务,提高采购效率。
    3、放开非国有资金项目发包。2017年11月,江苏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因此,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国家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以外)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不再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直接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手续,推进武进区“2345”改革中“45”环节进一步简化流程。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发包,建设单位均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
    4、强化招标人负责制。2018年2月,江苏省政府发布省政府第120号令《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招标人的在招投标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有效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减少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国有企业直接发包则对于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只要满足条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不需要招标,还招标人自主权,充分体现“放”的内涵。“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为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进一步落实了招标人负责制。
    5、调整公共资源交易标准。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之前武进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执行,现在将统一按照国家发改委16号令执行。
    同时,调整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因原镇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准是根据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界定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进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进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小型项目交易流程进行公开竞争交易。现结合国家发改委16号令以及《常州市政府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常政办发〔2016〕151号)相关规定,由区公管办牵头对原区政府规定的进镇交易平台的小额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6、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公开。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6类属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点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于其他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也应当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考虑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范围广、领域多、形式多样,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后,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7、规范中介服务采购。中介服务机构采购工作,涉及面广量大,需要政府购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统一规范开展采购工作。2016年区政府印发《规范政府购买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实施办法》(武政办发〔2016〕53号),文件出台后,在执行落实过程中,由于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中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结合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工程审计、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概、预算编制及审核、评估、拍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明确采购范围、采购标准和流程。
    8、建筑业改革发展。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十分突出,在招投标环节举足轻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及《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苏建规字〔2016〕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在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引导和支持建设单位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具有全部资质、综合实力强的一家企业或一个联合体;或委托给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由该企业将不在本单位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9、PPP项目的实施。201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纠正PPP中的不规范行为,推动武进区PPP项目的规范实施。
    10、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于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等在内的38项联合惩戒措施,将要把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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